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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330萬在海南三亞買房,開發商逾期交房被判賠6.3萬

近日

李磊(化名)逾期交房官司

終於塵埃落定

2017年李磊在三亞

購買了一套房產

但開發商卻遲遲無法交付

李磊遂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經過一審、二審後

李磊被判獲賠違約金6萬餘元

案情簡介

2017年4月2日,李磊與綠某集團三亞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其購買綠某公司的一套住宅,總價款為3306660元。合同簽訂後,李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當天,李磊就涉案房屋簽署《委託裝修確認書》及附件《該房屋建築結構、裝修及裝置標準》、《改建確認書》及附件改建圖等。

合同中約定:房屋交付時間為2019年6月30日前,若逾期在90日之內,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2的違約金;逾期在90日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3的違約金。

2019年12月1日,綠某公司向李磊交付了涉案房屋。

因綠某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李磊遂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綠某公司抗辯其不構成逾期交付房屋,且請求對逾期交付違約金標準進行調低。

審理過程中,李磊向一審法院申請訴訟保全,請求凍結綠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中存款名下151775。69元,一審法院依法採取凍結措施。此外,法院另查明,三亞市氣候中心證實三亞市氣象臺於2017年至2019年釋出三亞市颱風預警訊號共計45天。

法院判決:開發商支付違約金63013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合同的交付條件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檔案,雖未約定精裝修,但《委託裝修確認書》、《改建確認書》均與《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於同一日簽訂,雙方並未就精裝修及改造的工期及最終交付時間再次確定,且綠某公司作為專業和有多年經驗的房地產銷售企業完全知道交付時間的重要性及逾期交房違約責任,且可以要求雙方變更合同中的交房時間或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為裝修、改造前提而避開自身的風險,但綠某公司並未如此做,購房人基於信賴利益期待包含裝修及改造的涉案房屋按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交付。

涉案合同約定綠某公司應當於2019年6月30日前向李磊交付房屋,但綠某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交付房屋,已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至於颱風天氣影響,《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約定了包括惡劣天氣影響等可以據實延期交房的情形。

根據現有證據,2017年4月2日至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2019年6月30日期間,颱風預警的天數31天應從綠某公司逾期交付天數中扣除,綠某公司應實際承擔違約責任122天。

根據合同約定,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房價款萬分之3的違約金,而李磊也未舉證其具體損失情況,該標準折算為年利率為10。95%,過分高於我國當時或現行貸款利率標準,一審法院酌情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30%。則綠某公司應按已支付購房款向李磊支付違約金為62,501。31元(3,306,660元×4。35%×130%×122天÷365天)。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據此,二審法院認為,綠某公司、李磊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但一審法院計算違約金的天數有誤,逾期天數為123天,予以糾正。

遂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綠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李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63013。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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