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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淺析撤銷婚姻必須本人嗎?父母可以代替申請嗎?

可撤銷的婚姻是

因脅迫結婚的

,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法律之所以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是屬於可撤銷婚姻,是因為該婚姻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結婚行為本質上是需要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結婚的合意,受脅迫的當事人因為害怕自己或者其近親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受損而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①因脅迫結婚的。②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③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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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必須本人嗎?父母可以代替申請嗎?

撤銷婚姻的請求權

只能是由受到脅迫一方的婚姻當事人行使

,其他任何人,包括

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親屬都不能代為行使。

由於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願,婚姻關係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

為了貫徹執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規定,儘管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後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由於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係時,並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換句話說,他(她)在結婚時已經明確知道自己將與被脅迫方結婚,且願意與其結婚,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成立後,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撤銷婚姻申請時間是多久?

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方雖然具有撤銷該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但是這一請求權的行使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

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迫方長期不行使這個權利,不主張撤銷婚姻的效力,就會使得這一婚姻關係長期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不利於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雙方當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於家庭、社會的穩定。同時還可能使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撤銷當事人婚姻效力時,由於時間太長而無法作出準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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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絡宏博律所

表示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但違反了當事人意願的,是違反結婚自由原則的,

主要表現形式有包辦、

買賣婚姻

受脅迫方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使行撤銷其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往往是受脅迫方違背了自己的意願而締結的婚姻,如果結婚後受脅迫方自願接受了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那麼法律就會讓這個婚姻關係繼續有效。

如果結婚後受脅迫方不願維持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婚姻效力,使已經締結的婚姻關係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