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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朝已有契約制度,傳統禮制下的契約精神影響後世

受到經濟貿易發展的影響,漢朝已經逐漸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契約分類和制度。作為古代中國封建時期出現的第一個較為完善的契約制度,漢朝的契約制度的確從文化、經濟和制度各個方面對後世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並且體現了古代中國封建時期的契約特色。

比起之前的契約來說,漢朝的契約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並且對契約當事人起了一定的法律約束作用,這也是漢朝契約最能體現制度化的一個重要因素。

漢朝已有契約制度,傳統禮制下的契約精神影響後世

漢朝契約形式多樣,契約制度發展十分完善,規定嚴格

由於當時的各種貿易和經濟交易活動十分頻繁,所以當時的契約發展形式同樣也是非常多樣,並且制度的發展也朝著細緻化、系統化和嚴格化的方向發展。

1、形式多樣的契約分類——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和租賃契約

首先,從契約的形式發展來看,當時的契約已經被分成了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和租賃契約三種,並且三種契約的處理方式和文字樣式都有著一定的區別。

買賣契約,是當時最為常見的一種契約。在《周禮》當中就有記載這種契約的存在,“今時市買,為券書以別之,各得其一,訟則按卷以正之。”當時的買賣契約不僅比較常見,而且還呈現的十分詳細,包括雙方當事人、證人、日期、交易品和價格估算等等內容都有呈現,並且還有一定的免責條款。

漢朝已有契約制度,傳統禮制下的契約精神影響後世

借貸契約雖然在漢朝並不常見,因為當時的借貸案例還是比較少,但也存在著私人借貸和公共借貸契約的區別。當時的私人借貸契約一般存在利息,而公共借貸一般以物品為主,收取利息的行為比較少。

租賃契約,同樣是隨著漢朝經濟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型契約形式,比較少見,但是能體現出當時的契約制度的特點。當時主要的租賃物品就是土地,但是這並不是私人之間可以涉及到的交易,而是必須在政府的官方主持之下才能進行,因為當時的土地還不屬於私有,所以這種契約就更為少見了。

從三種契約的分類可以看出,由於當時的交易行為分類比較齊全,所以契約制度同樣也跟隨著不同的交易方式而有著不同的變化,體現出當時契約制度的完善性。

2、系統完善的契約制度——分類細緻,要求嚴格

而正是這種細緻的分類,才能針對不同的交易行為,形成不同的要求,從而能夠更加精準的對交易行為進行約束。

漢朝已有契約制度,傳統禮制下的契約精神影響後世

對於買賣行為來說,契約規定了交易物品的所屬權、雙方交易行為的自由性質以及見證人的存在。這是屬於買賣契約當中比較常見的三種元素,除了一次性付清之外,也可以選擇賒賬方式來制定契約,可見當時的買賣契約要求十分嚴格。

對於借貸行為來說,無論是私人借貸還是公共借貸,其法律規定同樣也十分嚴格。對於欠債不還的行為,更是懲罰頗為嚴格,比如在《史記》當中就有記載這樣的案例,“侯信坐不償人責過六月,奪侯,國除。”

其次就是租賃契約,同樣是一定要在政府的允許之下進行。同時對雙方的義務也進行了一定的規定,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責任都具有明確的說明。

漢朝已有契約制度,傳統禮制下的契約精神影響後世

因此,從完善性層面來說,當時的各種契約的內容也十分詳細,體現了契約制度的系統性。

在傳統禮制的影響之下,漢朝所形成的契約精神影響到了後世

漢朝的契約制度是在中國傳統禮制的影響之下潛移默化的形成的,與此同時,其契約精神也在契約制度的要求之下不斷形成,並且逐漸對後世的契約制度產生了影響。

1、漢朝契約制度受到中國傳統禮制影響,標準制定體現“禮”

古代的禮法是相互結合的,那麼禮制就從法律制度當中來體現。而漢朝的契約制度當中,也能體現“儒禮”對其的要求。

“仁義禮智信”,是儒家思想當中最重要的道德品質。而漢武帝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也讓這種道德品質成為了對所有人的約束。特別是對於經濟交易行為來說,雙方擁有一定的優秀品德,是履行契約的關鍵所在。

漢朝已有契約制度,傳統禮制下的契約精神影響後世

而能夠讓雙方保證履行契約的,就是契約制度當中所規定的第三方客觀存在。這種類似於擔保人的存在,能夠發揮出監管作用,促進雙方履行契約,從而保證誠信的契約精神。這種標準的制定,就體現了儒家的“禮”。

2、漢人的契約精神在嚴格的契約制度當中體現,併產生了影響

不管是對於雙方身份的界定,還是確保第三方客觀人的存在,都是為了約束雙方的行為,從而保證契約的履行。

而這種約束力,看不見也摸不著,純粹來源於契約雙方的契約精神。即使是有擔保人的存在,但擔保人只是起到一定的見證作用,並不能夠完全約束雙方行為和維繫契約,真正能夠維繫契約的,則是契約精神。

漢朝已有契約制度,傳統禮制下的契約精神影響後世

而頗為完善的漢朝契約制度,則為契約精神的完成制定了許多標準,並承認了民間契約的法律效力,甚至對唐朝的契約制度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在唐代史料當中所記載的“官有政法,民從私契”,就是漢朝契約制度對其產生影響的最好證明。

總結

與前朝相比,漢朝的契約制度發展的已經頗為完善,這可以從分類的細緻性和要求的嚴格性兩個層面來得出結論。將民間契約分為買賣契約、租賃契約和借貸契約的契約制度,對不同種類的契約都制定了不同的文字標準,從而能夠保證各種契約形式的約束力。

漢朝已有契約制度,傳統禮制下的契約精神影響後世

而官方政府對於民間契約的承認,對其賦予的法律約束力,也成為了漢朝契約精神形成的根本原因,而這種契約精神,正是中國古代最重要的誠信精神的體現,也是古代儒禮的重要組成部分。漢朝的契約制度不僅影響到了後期唐朝的民間契約,並且其契約精神也延續到了後世,產生了深遠影響。

參考文獻

1、《中國傳統民事契約研究》

2、《中國法制史》

3、《九朝律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