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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建電梯遭隔壁樓業主反對,數年鄰里糾紛引發三起訴訟

心情跟當初結婚的心情是一樣的

因為這個事情確實壓抑了三四年了

大家可能都壓到有點

快撐不下去了

來之不易的加建共識

46歲的李先生居住在福建省廈門市的一個老舊小區,小區位置不錯,生活便利。美中不足的是,小區沒有安裝電梯,李先生家住頂樓7樓,家裡有老人和小孩,平日裡爬上爬下非常吃力。李先生留意到,同小區有一棟樓正在加建電梯,僅花費數月時間,電梯就建成並投入使用了。和幾個相熟的鄰居交流後,李先生欣喜地發現不少鄰居都有加建電梯的意願,於是他仔細研究了相關政策,開始著手相關準備工作。

加建電梯遭隔壁樓業主反對,數年鄰里糾紛引發三起訴訟

第一步便是徵求本棟樓業主的同意。2018年廈門市五部門聯合釋出的有關增設電梯的指導意見規定,加建電梯需要總面積、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同意。李先生這棟樓一共有14戶業主,這意味著至少需要10戶業主同意,加建電梯一事才有望推進。

高層業主普遍支援修建電梯,但低層業主認為電梯用處不大,反而可能影響房屋的採光、通風等。經過多次溝通協商,李先生與好幾戶低層業主都達成了有關加建電梯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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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前期徵求意見的過程並不輕鬆,但好在結果令人滿意——拿到了足夠的贊成票,施工隊也進入了小區開工。令李先生沒想到的是,麻煩一個接著一個冒了出來。

意想不到的反對

電梯的基坑已經挖好,其他樓的業主卻突然站出來反對修建電梯。提出反對意見的葉先生居住在179號樓,準備加建電梯的是181號樓,兩樓相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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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先生說,181號樓因施工在路面上挖出大坑,嚴重影響了179號樓住戶的日常出行,並且修建電梯要佔用公共空間,但從未有人徵求過179號樓住戶的意見,這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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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覺得很奇怪,規定上說明加建電梯按梯號為單位進行,需要徵求本梯業主的意見,從未聽說還需要徵求隔壁梯業主的意見。並且在開工前,李先生等人已經按照規定在小區公告欄處進行了公示。葉先生則稱公告欄的告示很難注意到,直到大坑出現,直觀感受到通道狹窄了一大半,所以才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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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通道變窄的問題,李先生等人想過很多解決辦法,但要麼因為不符合規定,要麼操作難度太大,都無法實施。雙方協商數月,始終僵持不下,電梯的基坑也就一直保留在道路中間,遭到兩棟樓業主的多次投訴。小區和社群瞭解情況後4次介入調解,均以失敗告終。其間,179號樓的業主瞭解到,181號樓加建電梯主要涉及兩道審批,一是規劃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函,二是建設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其中,規劃部門出具的審查意見函,讓179號樓業主尤其無法理解——挖坑後的人行道路寬度只剩下0。7米,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於2。5米”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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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葉先生、賴先生等5名179號樓業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廈門市自然資源規劃局直屬分局所作出的意見函侵犯了他們的權益,要求撤銷意見函。法官瞭解情況後,認為181號樓業主李先生等人也和事情密切相關,將他們列為第三人。技術人員在施工現場向法官解釋,出具的審查意見函主要考慮是否在原有紅線內、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是否符合建築間距要求等要點,並且根據規劃圖紙,完工後會留下足夠通行的寬度。此時,出現了一個讓人意想不到的轉折。181號樓有3名低層業主給法院寄送了一份說明,稱反對建設電梯,希望儘早填埋大坑。原來,兩棟樓業主的爭議已持續一年之久,大坑一直擋在路中間。每逢下雨,大坑臭味四散、蚊蟲亂飛。儘管李先生等人採取了一定的補救措施,但不是長久之計。但是3名業主態度的轉變並不影響此次行政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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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綜合分析後認為,被告作出的審查意見函並無不妥。2020年9月8日,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葉先生等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後,原告、被告都沒有上訴,審查意見函被法院認可是合法有效的。

再陷訴訟,一波三折

行政官司塵埃落定,李先生卻依舊愁眉不展,因為目前181號樓同意加建電梯的業主數量低於10戶。此外,葉先生等人以相鄰權受到侵害為由,又將李先生等人告上了法庭。此時,3位低層業主卻再次改變了主意,因為看到李先生為了修建電梯付出大量心血和開銷,他們心懷歉疚,所以希望儘快修建好電梯,便利高層鄰居,也讓自己的生活迴歸常態。這段小插曲過去後,爭議的焦點仍舊落在哪一樓業主的主張應該得到支援上。透過現場測量,增設電梯後,公共通行寬度會減少一大半,確實會對179號樓業主的通行產生一定影響,但是因此造成的不便是有限的。

加建電梯遭隔壁樓業主反對,數年鄰里糾紛引發三起訴訟

經過綜合考慮,法官認為181號樓業主增設電梯合理合法,能在方便居民生活方面發揮重大作用。同時,對179號樓業主造成輕微妨害,沒有超出合理限度。2021年6月,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葉先生等人的訴請。之後,葉先生等業主提起上訴,2021年10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幾個月後,181號樓業主們期盼已久的電梯終於建起來了,生活得到改善,老少的上下出行方便了很多。現在,親眼目睹了電梯方便的179號樓的業主們也在商量著想加建電梯了。

加建電梯遭隔壁樓業主反對,數年鄰里糾紛引發三起訴訟

普法時間

加建電梯遭隔壁樓業主反對,數年鄰里糾紛引發三起訴訟

Q1:

增設電梯在法律上有著怎樣的規定?

A1:

關於加裝電梯主要適用的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涉及到的主要是改建、擴建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問題,因為涉及到對老樓本身的改建、擴建,還要加裝新的設施。

現在《民法典》的規定,首先是佔專有面積的比例要達到三分之二,然後業主人數要達到三分之二,這是雙三分之二的出席表決。如果要透過決議,這裡面需要雙四分之三,即出席表決人數的四分之三和專有面積的四分之三。所以加裝電梯的法律門檻是非常嚴格的,首先要滿足雙三分之二出席,如果要透過決議,還要滿足雙四分之三。這樣的規定最大限度地照顧了不同業主的需求和合理利益的訴求。

本案主要是適用原來《物權法》的規定,即雙三分之二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的規定的。

Q2:

生活中如何處理相鄰關係問題?

A2:

在處理相鄰關係的問題上,我們歷來堅持幾個重要原則: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和睦、公平合理,這是法律的規定。

在相鄰關係的處理中非常重要的是不動產的所有人之間,即鄰居之間有容忍義務。本案特別強調,容忍義務是相鄰關係的核心,這樣的認定是有道理的,因為鄰里之間抬頭不見低頭見,要相互通融、相互理解。當鄰居的合理訴求給我們造成了一些輕微的影響,我們要儘量包容。當然,容忍應該在合理的限度內,堅持公平合理,儘量透過協商形成一致。在確實無法形成全體一致的情況下,要依據公平合理的原則,由法院進行判決。

(CCTV今日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