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人入群也違法?
張某和金某就因此攤上事
張某
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金某
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這是怎麼一回事?
原來兩人在2020年4月
非法成立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招聘多名員工
在網上為某APP炒股平臺
提供非法推廣活動
2021年3月至4月
張某、金某組織公司員工
從事“微信吸粉引流”業務
在明知他人會對有炒股意向的客戶
實施詐騙犯罪情況下
為了獲取高額介紹費
冒充證券公司員工
將大量客戶吸引進犯罪分子
建立的所謂炒股交流微信群
經查實
張某、金某違法獲取介紹費
共計
219788.36元
瑞昌市人民法院
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金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犯罪仍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兩被告人行為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鑑於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悔罪態度等,
被告人張某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金某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張某、金某違法所得159788.36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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