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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唱裡“抄襲”到底該怎麼判斷?

每個週末,離譜說唱都有最硬的HIPHOP硬貨。

經常關注咱們離譜說唱和嘻笑堂的老朋友,對

“抄襲”

這個話題可以說是不陌生了。幾乎每隔一段時間,說唱圈中就要傳出一起有關抄襲的事件。像上次那個國外rapper疑似抄襲PSY。P的事情,甚至鬧得太平洋兩岸都沸沸揚揚。

說唱裡“抄襲”到底該怎麼判斷?

可以說,對抄襲事件,大家夥兒已經是司空見慣了。但在這麼多因為抄襲而引起的beef中,雖然的確有一些被實錘了,當事人也進行了道歉。可其他的大多數beef,有的

在熱度過去後就不了了之、沒有結果

;有的甚至

連“被抄襲者”都親自下場闢謠

,只剩下我們留在原地一頭霧水。

到底是被抄襲者寬宏大量,還是說那些人真的沒有抄襲?

說唱圈中的“抄襲”到底該怎麼判斷呢?

讓我們把目光轉回到40年前的紐約。在當時,很多黑哥哥買不起製作伴奏的機器,想要做出一首伴奏,就只能靠吃百家飯——找出許多老唱片,從這首歌裡錄下來一小段旋律,從那首歌裡截下來一小段動次打次,然後把它們拼貼組合在一起,就成了自己製作出來的beat。

聽起來是不是很熟悉?沒錯,這就是說唱中經常提到的

“取樣”

說唱裡“抄襲”到底該怎麼判斷?

這要擱現在肯定得有人問了:

“把別人的勞動成果變成自己的,這不就是赤裸裸的盜用抄襲嘛”

沒錯,當時的人也是這麼想的。尤其是那些被“抄襲”了的作曲家。

1992年,一個叫Gilbert O’Sullivan的作曲家就把當時最火的說唱歌手

Biz Markie

告上了法庭,理由是Biz Markie沒經過自己同意,就隨便取樣了自己的歌

《Alone Again》

,甚至連歌名都一模一樣,這是對他智慧財產權的不尊重。

說唱裡“抄襲”到底該怎麼判斷?

這位老哥的要求也是狠——要求

Biz Markie

把含有那首歌的所有唱片全部下架,並且永遠不允許演唱那首歌。

要知道,

那個還沒有網路的年代,一個歌手想要維持熱度,就要不停的去賣唱片、去演出。

可以說,這老哥一開始就是抱著要讓對方星途完蛋的態度來的。

最終他如願了,本來事業如日中天的

Biz Markie

,在這次風波後一蹶不振,逐漸被人們遺忘。

在這件事情之後,各大說唱廠牌吸取教訓,生怕自己也遇到這種事情,開始瘋狂打點那些他們取樣過的歌手,而且推動了第一條有關抄襲的法規的誕生——

“得到原作者的允許,或採樣長度不超過八個小節的,都不構成抄襲”

隨著說唱的發展,這個法規的適用物件,也從

伴奏

推廣到了包括

歌詞、flow和韻腳

等各個方面,

成為了現在判斷說唱歌曲有沒有抄襲最重要的依據之一

但現在很多疑似“抄襲”的歌曲卻沒有辦法套用這個標準,比如之前在

《少年說唱企劃》

中被指責“抄襲”姜雲升風格的

《20021230》

兩首歌聽起來總有說不上來的相似感,但認真對比後,卻發現

無論是伴奏取樣,還是歌詞內容,抑或是韻腳flow,都沒有完全相同的地方。

這種對風格的模仿借鑑,按現在的相關標準,確實很難評判為抄襲

,所以被模仿者一般都會選擇以一個比較寬容的態度去面對。

正如姜雲升在影片裡所說,很多人在剛開始接觸說唱行業時都會或多或少的模仿自己喜歡的Rapper,或者被那個人影響,這是無可厚非的。

只要最終能夠在模仿和借鑑中不斷尋找出屬於自己的風格,做出屬於自己的音樂

,還是可以獲得大家的respect的。

從被模仿者的角度來說,

當自己的風格被模仿,也是對自己實力的一種變相肯定和宣傳

。對於屢教不改的人,當然不能選擇寬容;但只要對方的態度是虛心誠懇的,或者說模仿出的那首歌好聽到足以讓大家心服口服,為何不選擇寬宏大量,和對方Peace & Love呢?

有沒有抄襲別人的flow,不是原罪,菜才是真的原罪。

另外值得一說的就是

伴奏侵權盜用

的問題。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嘻笑堂去年報道過的

《野狼disco》被指伴奏侵權事件

簡單來說,《野狼Disco》雖然被允許商演,但是在Beat原作者Ihaksi的授權合同中,有註明

不被允許在電視節目中演唱或作為廣告曲

,而老舅一方的購買合同中則沒有。而後一位陳先生將伴奏版權買斷,並

以版權擁有者的身份控告《野狼Disco》侵權

當然,我們現在完全看清了這位陳先生的用心,Ihaksi也表示老舅不存在侵權行為,並且可以繼續按照合同要求的進行演出,可以說是皆大歡喜。

說唱裡“抄襲”到底該怎麼判斷?

從這件事我們可以看出,

具有商業價值的beat,只要是得到了原作者的有效許可,是可以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的

,像老舅的合同裡就包括了在音樂節或Livehouse中進行現場演出的許可權。

而沒有得到原作者許可或者違約使用就會構成侵權,比如

不可以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別人已經買斷版權的Beat進行歌曲創作,無論是發行單曲收錄進專輯還是

收錄進

Mixtape。

即使是原作者標註可以免費使用的Free Beat,

在沒有事先和製作人溝通獲得同意的情況下

,也只可以用於自娛自樂和Mixtape這種非盈利場景

,想要作為商用依然需要得到製作人本人的許可。

用自己喜歡的歌曲伴奏做出來的Remix

不僅不可以進行商用,更不能收錄進自己的正式專輯中,

只能以非盈利形式釋出在音樂平臺上,並且要標註“原曲名+Remix”的字樣

美國已故說唱歌手

Mac Miller

曾經就因為把自己Remix的作品

《Kool Aid & Frozen Pizza》

當做單曲發行,而被原曲作者

Lord Finesse

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1000萬美元

。雖然最終結果被要求保密,但可想而知Mac Miller一定賠償了不少。

在這方面,馬思唯做的就很聰明——以

Crush On you Remix

為例,先是將歌曲以非盈利形式釋出在音樂平臺上,再將自己的歌詞套用到一個原創的伴奏裡,重新錄製,就變成了我們現在耳熟能詳的

《花花公子》

這樣做既不會侵權,又可以讓大家聽到好聽的音樂,真可謂是兩全其美。

文章最後,小Yee還是要說兩句。風格可以模仿借鑑,但

如果只會靠別人的風格來獲取名利做“複製人”的話,那他獲得的不會是respect,只會是大家的鄙視

。群眾的眼睛永遠都是雪亮的。

HipHop文化的核心就是“做最真實的自我”,如果連自我都做不到,那又何談自己是真的HipHop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