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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在面臨清算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是指法人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對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

一般要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來處理

,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人清算時還可以進行經營活動嗎?

《民法典》第72條第1款規定:“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

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因此,清算期間,法人還繼續存在,仍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但是其民事權利能力是受到限制的,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以保護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如果法人在清算期間,仍然繼續從事經營活動,會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係,這勢必會影響原債權人的利益,同時在法人處於解散的狀態下,再開展業務活動,對有關相對人的權益也會造成侵害。所以,清算期間法人雖然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公司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均規定法人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對違反這一規定的,《公司法》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即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法人在面臨清算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法人清算組織有哪些職權?

法人進行清算首先要依法成立清算組織。

《民法典》第71條規定:“法人的清算程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律的有關規定。”因此,法律對法人清算組織職權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根據公司法對清算組職權的規定,

清算組織通常具有下列職權

:(1)清理法人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通知、公告債權人;(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法人未了結的業務;(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5)清理債權、債務;(6)處理法人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7)代表法人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法人的清算義務人有哪些?

《民法典》第70條第2款規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一般而言,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決策機構的成員是清算義務人。

董事、理事無論是作為執行機構的成員還是決策機構的成員,均對法人負有忠實義務和善管義務,且對法人的運作情況最為了解。當出現法人解散事由時,董事、理事有義務依法及時啟動清算程式,以保證法人財產不因無人管理而遭受損失。

但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況下,依照其規定。例如,《民辦教育促進法》第58條規定:“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