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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護“她”權利 享受平等與尊重

女權倡導的是平等的權利,是男女平等的公平對待,是平等的受教育權、就業機會、薪酬待遇等,體現女性自我價值、自我精神和自我能量。然而一些精緻的利己主義者追求極端女權,她們反對女性結婚,反對女性生育、反對女性生的孩子隨父親的姓,造成很多人對極端女權的不滿。這種極端女權,並不會給女性帶來幸福。

近年來,結婚率、生育率都有所降低。這背後是人們對於婚育問題的多元化思考和選擇。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資料顯示:全國人口共有141178萬人,與2010年的133972萬人相比,增加了7206萬人,增長5。38%;年平均增長率為0。53%,比2000年到2010年的年平均增長率0。57%下降0。04個百分點。資料表明,我國人口10年來一直是低速增長態勢。我國人口出生率下降、人口老齡化加劇,出現了家庭代際矛盾、家庭養老負擔加重、養老功能削弱等問題。

女性有結婚生子的權利,這是每個人的選擇,但極端女權,喜歡拿真正需要維護權益的女同胞們的悲慘故事來包裝自己,企圖用“共情”來帶動她們,獲取更多利益。極端女權不僅無法讓女性幸福起來,反倒可能讓女性耽誤自己的幸福,影響到生活,所以每一位女性都要分清楚這種極端女權的行為,不要因為這種行為而耽誤自己的婚姻和幸福。

伴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步伐,女性發揚“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全面參與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女性的地位舉足輕重。1954憲法第三章第9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其實,女性無論是選擇結婚或者不結婚,生育或者不生育,這都是自己自願的,並無好壞優劣高低之分,更不應該只是因為來自他人的壓力,被迫做出違背內心的選擇。與擇偶、求職、求學一樣,婚姻與生育都是自由的,應該成為社會共識。

法律中的明文規定,早已經寫入到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之中,干涉這類自由,本身就涉嫌違法。女性追求自由選擇的權利,平等對待的權利,是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在社會層面的貫徹。越來越多的女性朋友在各個領域開始承擔起更加重要的責任,她們本著一顆熱愛之心在追夢的旅程中不斷豐富自我,也超越自我。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本就是題中應有之意。

呵護“她”權利 享受平等與尊重

文/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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