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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丨石化專案環評審批原則

石化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原則

第一條

本審批原則適用於以原油、重油等為原料生產汽油餾分、柴油餾分、燃料油、石油蠟、石油瀝青、潤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以及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為原料生產有機化學品或者以有機化學品為原料生產新的有機化學品、合成樹脂、合成纖維、合成橡膠等執行《石油煉製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石油化 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 《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 放標準》(GB 31572)的石油化學工業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具體涉及《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中精煉石油產品製造251、基礎化學原料製造261、合成材料

製造265行業中的石油化學工業建設專案。

第二條

專案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法定規劃以及相關產業結構調整、區域及行業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政策要求。新建、改擴建煉油和新建乙烯、對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專案應符合

國家批准的石化產業規劃佈局方案等有關產業規劃。

第三條

專案選址應符合生態環境分割槽管控要求。新建、擴建建設專案應佈設在依法合規設立的產業園區,並符合園區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專案選址不得位於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範

圍內、黃河千支流岸線管控範圍內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區域,應

避開生態保護紅線,儘可能遠離居民集中區、醫院、學校等環境敏

感區。

第四條

新建、擴建專案應採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裝備,單位產品物耗、能耗、水耗、汙染物排放量和資源綜合利用等應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煉油、乙烯、對二甲苯專案能效應達到行業標杆

平。

鼓勵使用綠色原料、工藝及產品,使用清潔燃料、綠電、綠氫。

鼓勵實施迴圈經濟,統籌利用園區內上下游資源。

強化節水措施,減少新鮮水用量。具備條件的地區,優先使用再生水、海水淡化水,採用海水作為迴圈冷卻水;缺水地區優先採

用空冷、閉式迴圈等節水技術。

第五條

專案優先採用園區集中供熱供汽,鼓勵使用可再生能源,原則上不得配備燃煤自備電廠,不設或少設自備鍋爐。確需建設自備電廠的,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的相關規劃和排放控制要求。加熱爐、轉化爐、裂解爐等應使用脫硫幹氣等清潔燃料,採取低氮燃燒等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催化裂化裝置和動力站鍋爐等應採取必要的脫硫、脫硝和除塵措施;其他有組織工藝廢氣應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減少汙染物排放;原則上不得設定廢氣旁路,確需保留的應急

類旁路,應安裝流量計等自動監測裝置。

上下游裝置間宜透過管道直接輸送,減少中間儲罐;透過最佳化裝置、儲罐選型,加強源頭、過程、末端全流程管控,減少汙染物

無組織排放;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載優先採用底部裝載,採用頂部浸

沒式裝載的應採用高效密封方式;

廢水預處理、汙泥儲存處置等環節密閉化;

有機廢氣應收盡收,鼓勵汙水均質罐、汙油罐、浮渣罐及酸性水罐有機廢氣收集處理;

依據廢氣特徵、揮發性有機物組分及濃度、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高、低濃度有機廢氣分質收集處理,高濃度有機廢氣宜單獨收集治理,優先回收利用,無法回收利用的採用預處理+催化氧化、焚燒等高效處理工藝,除單一惡臭異味治理外, 一般不單獨使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

術;

明確裝置洩漏檢測與修復(LDAR)制度。

非正常工況排氣應收集處理,優先回收利用。

動力站鍋爐煙氣應符合《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 或《火電廠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3223)要求;惡臭汙染物應符合《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要求;其他汙染物排放及控制應符合《石油煉製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 《石油化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 《合成樹脂工業

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等要求。

大宗物料中長距離運輸優先採用鐵路、管道或水路運輸,廠區內或短途接駁優先使用國六排放標準的運輸工具或新能源車輛、管

道或管狀帶式輸送機等清潔運輸方式。

合理設定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環境防護距離範圍內不應有居民

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第六條

將溫室氣體排放納入建設專案環境影響評價,核算建

設專案溫室氣體排放量,推進減汙降碳協同增效,推動減碳技術創

新示範應用。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企業採取風光水電、非糧生物質等可再生能源資源制氫,二氧化碳合成甲醇、烯烴、芳烴、可降解塑膠、碳酸二甲酯、聚酯、二甲醚等化工產品,二氧化碳高效和低

成本捕集、輸送、長期穩定封存等減碳技術。

第七條

做好雨汙分流、清汙分流、汙汙分流。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優先回用,含油廢水、含硫廢水經處理後最大限度回用, 含鹽廢水進行適當深度處理,汙染雨水收集處理。嚴禁生產廢水未

經處理或未有效處理直接排入城鎮汙水處理系統。

專案排放的廢水汙染物應符合《石油煉製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GB 31570)、《石油化學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

《合成樹脂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等要求。

第八條

土壤和地下水汙染防治應堅持源頭控制、分割槽防控、 跟蹤監測和應急響應的防控原則。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裝置、裝置設施及場所,需提出防腐蝕、防滲漏、防揚散等土壤汙染防治具體措施,並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專案平面佈局、水文地質條件等採取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監控和應急方案,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範》(GB/T 50934)等相關要求。對於可能受影響的地下水環境敏感目標,應提出保護措施,涉及飲用水功能的,強化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確保飲用水安全。可能造成地下水汙染的建設專案不得位於泉域保護範圍以及岩溶強發

育、存在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區域。

第九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妥善處理處置

固體廢物。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透過專案自身或委託其他企業綜合利用,無法綜合利用的就近妥善處置,需要在廠內貯存的應按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

大型煉化一體化等產生危險廢物量較大的石

化專案宜立足於自身或依託園區危險廢物集中設施處置。

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GB 18597)及其修改單、《危險廢物填埋汙染控制標準》(GB 18598)、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汙染控制標準》(GB 18599)、《危險廢物焚燒汙染控制標準》(GB 18484)

等相關要求。

第十條

最佳化廠區平面佈置,優先選用低噪聲裝置和工藝,採取減振、隔聲、消聲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汙染,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要求。位於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的改建、擴建專案,應強化噪聲汙染防治措施,防止

噪聲汙染。

第十一條

嚴密防控專案環境風險,建立完善的環境風險防控體系,提升環境風險防控能力。環境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合理、有效。確保具備事故廢水有效收集和妥善處理的能力。針對專案可能產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建立專案及區域、園區環境風險防範與應急管理體系,提出執行期突發環境事

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

第十二條

改、擴建專案全面梳理涉及的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

問題或減排潛力,應提出有效整改或改進措施。

第十三條

新增主要汙染物排放量的建設專案應執行《關於加強重點行業建設專案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環辦環評〔2020〕36號)。專案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原則上其對應的國家實施排放總量管控的重點汙染物實行區域等量削減。專案所在區域、流域控制單元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因子,其對應的主要汙染物須進行區域倍量削減。二氧化氮超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物;細顆粒物超標的,對應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臭氧超標的,對應削減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區域削減措施原則上應與建設專案位於同一地級市或市級行政區域內同一流域。地級市行政區域內削減量不足時,可來源於省級行政區域或省級行政區域內的同一流域。配套區域削減措施應為評價基準年後擬採取的措施,且納入區域重點減排工程的措施不能作為區域

削減措施。

第十四條

明確專案實施後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根據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制定廢水、廢氣汙染物排放及廠界環境噪聲監測計劃並開展監測,排汙口或監測位置應符合技術規範要求。重點排汙單位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裝置應依法依規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裝置聯網。涉及水、大氣有毒有害汙染物名錄

中汙染物排放的,還應依法依規制定周邊環境監測計劃。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編制規範,基礎資料資料應符合

實際情況,內容完整、準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明確、合理,符合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或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指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