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老年人可自己選擇監護人嗎?律師解答

第174期

隨著社會老齡化趨勢到來,越來越多老人將面臨養老保障的問題。

針對這類情況,我國《民法典》確立了成年人意定監護制度,

讓人們在養老、贍養等方面有了更多的選擇,

既填補了法定監護的缺口,又滿足了多元群體的需求。

若不幸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誰來幫助老年人決定事務,保護其利益?對此,紅網《百姓呼聲》欄目聯動律師——湖南瀛啟律師事務所律師凌懷興作出了專業解答。

老年人能選擇自己的監護人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監護人的產生包括

法定監護、遺囑監護、協議監護、公職監護、意定監護

情形。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透過法定監護、遺囑監護、協議監護、公職監護的方式產生;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透過意定監護的方式選擇自己的監護人。老年人在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意願,透過

意定監護

的方式選擇自己的監護人。

什麼是意定監護?如何訂立意定監護協議?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意定監護是指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如選擇意定監護的方式確定監護人,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意定監護協議簽訂時,雙方均應具備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定監護協議,以

書面形式

為要件。應當透過書面協議,明確約定由受託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擔任監護人,同時對

監護事項、範圍、許可權、處理方式、是否支付報酬等

進行約定。

3。意定監護協議,採取

公證方式

更有保障。在簽訂意定監護協議時,可以選擇對意定監護協議進行公證,確保意定監護協議的合法性及可執行性,避免因履行意定監護協議可能產生糾紛。

意定監護協議簽訂後,當監護人怠於履責,或損害被監護人權益怎麼辦?

監護人的職責是

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意定監護協議簽訂後,如監護人怠於履責或損害被監護人權益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組織,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本文由湖南瀛啟律師事務所律師凌懷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