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國家語委形成《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規範推廣基地名稱使用

國家語委形成《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規範推廣基地名稱使用

圖源:Unsplash

芥末堆文 日前,為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力度,加強和規範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的建設管理,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對《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

在推廣基地功能定位方面,要求其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中華優秀語言文化傳承發展、語言文字諮政研究等方面發揮示範引領輻射作用,為教育和語言文字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重要支撐。

據悉,2018年,教育部、國家語委啟動實施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建設工作,印發了《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管理辦法(試行)》。截至目前,已認定北京語言大學等122家推廣基地。

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聚焦中心工作,強化功能定位;

二是完善管理機制,壓實各方職責;

三是服務建設需要,強化執行保障;

四是堅持規範執行,增強安全意識。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從規範執行角度,增加推廣基地名稱要求,解決目前稱說不一致的問題。如,設在北京大學的推廣基地名稱規範使用為“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北京大學)”。

《管理辦法》要求,國家語言文字推廣基地應積極承擔國家和省級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委託的諮政研究、會議培訓、活動推廣、合作交流、社會服務等工作專案。同時應主動謀劃,著力開展前瞻性、戰略性語言文字政策研究及重大實踐探索,打造社會大眾廣泛參與的語言文化平臺與品牌,開展重點領域和人群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培訓,培育語言文字工作人才隊伍。

申報推廣基地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價值導向、服務取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為學校、科研院所、新聞媒體、文化場館及其他教育文化相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具備突出的語言文字專業水平、獨特優勢、專家人才資源、紮實的工作基礎和鮮明特色;具備推廣基地持續建設執行的專有場地、專門人員和專項經費等條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