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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無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 侄子申請繼承叔叔遺產

更獨立,更個性,更以自我為中心,追求自由自在的生活,不願意走入婚姻不願意生育……

這些特徵已經成了越來越多的年輕人的標籤。隨著家庭縮小化越來越明顯,可能很多家庭沒有第一第二合法有效繼承人,那麼這些人奮鬥一輩子的財產最終將給誰?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產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01侄子申請繼承了叔叔的遺產最近,市民葛先生到市眾信公證處申請辦理了一份繼承權公證,繼承其叔叔葛老先生留下的遺產。

葛老先生2013年就已經去世,但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全部先於他死亡。沒有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如果按照以往的法律規定,葛老先生的這筆遺產就沒有繼承人了。不過,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解決了這個難題,這也是民法典實施以後,我市首例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公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可是在這個案例中,並沒有繼承法所規定的合法繼承人,那葛老先生留下的遺產,又該怎麼辦呢?

公證員調查得知,葛老先生的哥哥,有三個子女,兩女一男,葛老先生生前的衣食住行,包括養老送終,均由侄子照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產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02眾親屬誰在繼承中更優先市眾信公證處的工作人員介紹,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順序繼承人權利優先於第二順序繼承人,但同一層級順序繼承人中的繼承人權利均等。比如一名男性突然去世,他生前有妻子、有一兒一女,父母也都健在,而他沒有留下遺囑,那麼他的妻子、兩個孩子、父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這五個人應均分他留下的遺產。如果這名男子無配偶、無父母、無子女,那麼就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

《民法典》增加了繼承人範圍,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都位列其中,都可以依法繼承遺產了。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自己奮鬥一生的財富可能最後要留給侄子、侄女或者外甥、外甥女?難道不能給自己的直系親屬,比如孫子、孫女?

公證處工作人員解釋,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也就是孫輩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也就是說,有侄子侄女屬代位繼承,需要在所有法定順序繼承人都死亡的情況下才會成為可能,在此之前,被繼承人如果沒有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其遺產成為無主財產。

03獨生子女一代沒有繼承人怎麼辦?對於未婚未育的被繼承人來說,如果自己沒有父母子女配偶,還可以讓兄弟姐妹的子女繼承遺產,但是對於80、90後這一代的“獨生子女”一代來說,如果未來不走進婚姻、沒有子女,若干年後如果離開人世時,可能真的會面臨沒有繼承人的問題。

公證處工作人員介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中的《遺贈扶養協議》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也就是說,自然人孤身一人,找不到任何親屬可以繼承自己的財產時,可以透過生前遺囑指定的方式,讓自己的財產傳承下去。

如果最後,自然人的財產沒有遺囑指定,又沒有繼承人,那麼這類遺產就成了無人繼承遺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來源:安徽財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