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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代位繼承卻無法提供爺爺父親死亡證明,公證員幫調查取證解難題

近日,家住南京的張先生陪朋友到南京公證處辦理公證,在與公證員交談的過程中,張先生訴說了一件困擾其多年的煩心事。

原來,張先生的奶奶早年喪偶,是奶奶獨自一人將張先生的父親拉扯大。上世紀七十年代初期,張先生的父親為了響應國家“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的號召,前往外地農村“插隊落戶”,但不久因病去世。奶奶2014年離世後留下了南京的一處房產,張先生曾前往相關部門諮詢辦理過房產的繼承事宜。在辦理的過程中,張先生卻遇到了困難,原因是爺爺及父親均在外地去世且年代較為久遠,張先生嘗試各種辦法依然很難查詢到他們的死亡證明,於是上述房產繼承的事情便一直擱置至今。

公證員在與張先生充分溝通並瞭解情況後表示,無法查詢到死亡證明不代表繼承公證不能辦理,需要進一步結合具體案情分析處理。針對張先生家裡情況,首先,公證員請張先生提供爺爺和父親的墓碑照片;隨後,公證員仔細查閱了張先生奶奶和母親的人事檔案,調取了張先生的家庭戶籍資料;其次,公證員還走訪了張先生的親屬,並獲取了知情人的證人證言。最終,公證員在結合上述證明材料並經核實後,查實了張先生爺爺及父親的死亡情況,順利為其辦理了房產繼承公證。

【以案釋法】

辦理繼承,提供死者的“死亡證明”為何如此重要?

公證員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死亡證明”一是為了證明死亡事實,二是為了確定死亡時間。本案中,張先生能夠代位繼承奶奶的遺產,恰恰是基於父親先於奶奶死亡的事實。此時,張先生父親的死亡證明便顯得尤為重要。

那麼在辦理繼承公證過程中,當事人可提供哪些證明材料作為“死亡證明”?

公證員介紹: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可提交下列材料作“死亡證明”使用:1、醫療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2、公安機關出具的載有因死亡登出戶口的《戶籍資訊證明》或其他證明材料;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決書。當繼承案件中死者去世距今久遠、戶籍變遷頻繁,當事人較難取得死亡證明材料,此時就需要透過其他途徑獲取足以證明死者死亡事實的其他相關材料:①調閱被繼承人生前的人事檔案;②前往死者的墓地實地拍照取證,核實安葬情況;③前往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進行調查取證(具體如從相關知情人處獲取證人證言,前往死者的生前所在單位、住所地等基層組織進行核實等)。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朱瑞 徐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