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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安釋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辦法,滿足條件可申請租金減半或全免

貴安釋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辦法,滿足條件可申請租金減半或全免

樂居新媒體 貴陽訊 任時建

1月28日,貴州貴安新區辦公室釋出《關於印發貴安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及稽核暫行辦法的通知》(貴安辦函〔2023〕2號)(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內容顯示,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已經配租新區統籌公共租賃住房實物的保障家庭滿足條件可申請減免租金50%或免交租金。具體《通知》內容如下:

貴安釋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辦法,滿足條件可申請租金減半或全免

貴安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及稽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貴安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制度體系,規範貴安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及稽核管理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2年第11號令)、《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發展公租房的實施意見》(黔建保發〔2019〕1號)、《貴安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黔貴安管辦發〔2015〕7號)要求,結合貴安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貴安新區直管區範圍內已經配租新區統籌公共租賃住房實物的保障家庭,申請減免租金,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貴安新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公租房租金減免核准相關工作。新區各鄉鎮(街道)負責受理租金減免申請、資格初審及日常動態核查等。新區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做好租金減免具體實施。

第四條 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請減免租金50%:

(一)計劃生育的特殊困難家庭;

(二)保障成員中有一級、二級殘疾的;

(三)保障成員中有患《市人民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單位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築府辦函〔2016〕98號)規定的24種重大疾病的;

(四)保障成員中有特困供養人員的;

(五)經新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核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條 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可以申請免交租金:

(一)保障成員均在65歲以上的;

(二)保障成員中有獲縣級以上立功受獎、勞動模範、道德模範和“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等榮譽的;

(三)保障成員中有因公犧牲人員遺屬的;

(四)新區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因突發重病、突發災難、殘疾等特殊情況造成暫時性的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保障群體;

(五)經新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核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條 應屆大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生承租公租房的,免交首年租金。

第七條 面向產業園區企業職工租賃的公租房小區,可根據園區發展需要給予1—3年租金減免期限,申請租金減免比例不高於應繳納公租房租金的30%,具體減免情況由新區產業發展部門對入駐企業基本情況進行稽核,稽核透過的入駐企業向新區各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核准後報新區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定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租金減免:

(一)承租人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租房的;

(二)轉借、轉租、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房或者擅自改變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未向公租房運營管理單位申請裝修備案,擅自裝修公租房或者拆改房屋結構的;

(四)將公租房用於違法活動或者經營活動的;

(五)承租人累計拖欠6個月以上租金的;

(六)拖欠公租房租金且未補交租金的;

(七)以本人或家庭成員的名義享受過易地扶貧搬遷、大中小水庫移民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重複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八)其他違反公租房管理規定的情形。

第九條 租金減免期限自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意減免的次月起計算,減免期限為《租賃合同》租期的剩餘期限。

第十條 保障家庭根據本辦法申請減免租金,應當由公租房的承租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貴安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申請稽核表》(附件);

(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或居住證;

(三)貴安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四)申請租金減免情形的證明材料:

1。新區各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及花溪區衛生健康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證明;

2。《殘疾人證》或市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殘疾人證明》;

3。二級甲等以上(含)公立醫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證明材料;

4。新區各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及花溪區民政部門出具的特困供養人員證明;

5。保障成員在65歲以上的提供身份證;

6。縣級以上立功受獎、勞動模範、道德模範、見義勇為等表彰的相關證明;

7。因公犧牲人員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出具的遺屬證明;

8。新區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因災、因病致困家庭需提交《災情證明》《病情證明》材料;

9。所在院校出具的大中專及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承租人提交的材料齊全,新區各鄉鎮(街道)應當當場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第十二條 公租房租金申請減免程式:

(一)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新區各鄉鎮(街道)申請並填寫《貴安新區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減免申請稽核表》,新區各鄉鎮(街道)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並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將符合減免條件的家庭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核准。

(二)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核心準是否予以租金減免,並將結果書面反饋新區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新區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承租人。

(三)經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核准的租金減免結果,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在本部門政務網站進行公佈,同時在保障家庭承租公租房小區公佈。

第十三條 保障家庭在享受租金減免期間,不再符合租金減免條件的,應主動向新區各鄉鎮(街道)申報,由新區各鄉鎮(街道)初審後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複核。保障家庭不主動申報的,經核實確已不符合租金減免條件的,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可取消其租金減免資格,由新區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追回自取消租金減免資格次月起已減免的租金。

第十四條 申請租金減免的保障家庭應如實提供申請證明材料,自覺接受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如偽造證明材料取得租金減免資格的,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租金減免資格,由公租房運營管理單位追回自取消減免資格次月起已減免的租金。

第十五條 公租房的收入、支出嚴格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資〔2018〕106號)執行。

第十六條 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在租金減免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尚不構成刑事責任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對騙取租金減免的行為,一經查實,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給予警告,納入貴安新區公租房保障誠信檔案,申請人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租金減免,並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樂居新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