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最高法:透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不構成立功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6月25日)釋出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宗案例明確:透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不構成立功,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極其嚴重。

被告人邱山喜,曾用名邱三喜,男,漢族,1976年5月5日出生,農民。2004年1月12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013年6、7月份,被告人邱山喜欲從廣東省廣州市一名毒販(身份不明)處購買毒品進行販賣,並將此事告知元海銀(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讓元海銀為其準備30萬元現金。元海銀同意,並提出從中購買一塊毒品。同年7月13日,邱山喜攜帶元海銀提供的30萬元毒資,前往廣州市交易毒品。後邱山喜將購得的毒品藏匿於其駕駛的豐田汽車後排座椅內,駕車返回安徽省臨泉縣,途中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3481。4克。邱山喜被抓獲後,其親屬透過賄買手段獲取範某某販賣毒品犯罪線索,交由其檢舉揭發。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立功材料,錯誤認定被告人邱山喜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據此從輕判處邱山喜無期徒刑。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發現原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經再審改判邱山喜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複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邱山喜明知是海洛因而夥同他人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邱山喜提起犯意,糾集他人參與出資,自行完成購買、運輸毒品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邱山喜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且其曾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邱山喜檢舉範某某販賣毒品的線索系透過賄買的非法手段獲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自首立功意見》)第四條的規定,不能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邱山喜改判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邱山喜已於2022年6月15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刑法設立立功制度,主要目的在於透過對犯罪分子承諾並兌現從寬處罰,換取其積極揭露他人罪行,以便司法機關及時發現、查處犯罪,節約司法資源。同時,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分子棄惡從善的願望,有利於促成其悔過自新。但是,構成立功要求犯罪分子檢舉線索的來源必須合法,否則就背離了立功制度創設的初衷和價值取向,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破壞公序良俗。《自首立功意見》第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透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本案中,被告人邱山喜攜款向上家求購大量毒品並跨省長途運輸,罪行極其嚴重,且系毒品再犯,論罪應處死刑。邱山喜到案後檢舉揭發範某某販賣毒品線索,公安機關據此偵破範某某販毒一案,範某某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經再審查明,上述檢舉線索系邱山喜親屬透過賄買的非法手段獲取後交由邱山喜檢舉揭發,根據《自首立功意見》的規定,即便檢舉線索查證屬實,邱山喜的行為也不構成立功。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再審,對邱山喜改判死刑,彰顯了對嚴重毒品犯罪絕不姑息的態度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決心。

責編 | 鄒麗珍

釋出於:廣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