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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申請成為“專利發明者”,法官不予支援,因為它不是人

人工智慧申請成為“專利發明者”,法官不予支援,因為它不是人

這一切都可以歸結為法律對“個人”的定義。

別擔心,人工智慧系統還沒有統治世界。目前,它們甚至都不能以發明者的身份出現在美國專利上。

據悉,美國聯邦法官萊奧妮·布里科馬本週裁定,根據現行法律,人工智慧不能被列為美國專利發明人。該案件是由斯蒂芬·塞勒(Stephen Thaler)提出的,他是人工智慧發明者專案(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的一員,該專案是一個國際倡議,主張應該允許人工智慧被列為專利的發明者,同時,人工智慧的所有者將合法擁有該專利。

斯蒂芬·塞勒將名為“DABUS”的人工智慧列為新型閃光燈和飲料容器的發明者,並向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而美國專利商標局駁回了塞勒的專利申請。為此,塞勒起訴美國專利商標局。在長達幾個月的各種回覆中,專利局向塞勒解釋說,機器不具備發明家的資格,因為它不是人。事實上,專利局堅持認為,機器是人們用來創造發明的工具。

法官認為,專利局正確地執行了美國國家專利法,並指出,這基本上都歸結為日常語言的使用。在2011年美國專利法的最新修訂中,國會明確將發明家定義為“個人”。專利法還在提到發明家時,用“他自己”和“她自己”這樣的詞。

法官在裁決中表示:“透過在修飾‘個人’的相鄰術語中使用‘他自己或她自己’等人稱代詞和動詞‘相信’,國會定義的‘個人’顯然是指一個自然人。因為‘在整個法規中,一個特定的術語被用來表示相同的東西’,而‘個人’這個術語被認為在整個專利法中具有持久的含義。”

法官還駁回了塞勒的要求,即專利局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國會不希望將人工智慧系統排除在發明者之外。此外,法官表示,發明家的性質已經在聯邦法院進行了審查,聯邦法院裁定,公司和州都不能聲稱自己是專利的發明人。

塞勒還試圖辯稱,最高法院應該尊重國會建立一個“鼓勵創新”的系統的意圖。

塞勒表示:“允許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獲得專利,將導致更多的創新。它將透過提高產出的價值來激勵能夠生產專利產品的人工智慧的發展……。相比之下,拒絕為人工智慧產生的發明提供專利保護,可能會破壞專利體系,因為它無法鼓勵有社會價值的發明的生產。”

儘管如此,塞勒在這個論點上也站不住腳。法官認為,這些都是政策考慮,因此必須由國會而不是法院來處理。

而且,這並不是說專利局拒絕考慮人工智慧在專利中應該扮演什麼角色(如果有的話)。 它已要求對專利政策中的人工智慧發表評論,並報告說,大多數的答覆反映了這樣一種信念,當前的人工智慧“沒有人類的干預,既不能發明,也不能創作”。

人工智慧發明者專案(Artificial Inventor Project)的法律專家則表示,該組織將提起上訴。儘管法官駁回了該專案組織的所有論點,但她並沒有說人工智慧永遠不能被列為發明者。

隨著技術的發展,人工智慧可能將會達到某種複雜程度,也許會滿足公認的“發明權”的含義。但這一時刻還沒有到來,如果真的到來,這也將是一個涉及“個人”定義的、曠日持久的社會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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