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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講清合同約定送達條款(附模板)

作為合同中各方當事人通知義務體現的一個方面,以及合同發生爭議後涉訴程式送達處理的參照,約定送達條款在現代商事合同中已成為必要條款。

然而現行商事合同中的約定送達條款,五花八門,它們是否都能實現條款擬定的初衷?如何起草約定送達條款才能避免爭議,節省各方訴訟時間成本?什麼樣的約定送達條款才能真正獲得法院認可從而避免公告送達的時滯?本文將透過分析對上述問題進行解答。

一、為什麼合同要約定送達條款

1.法人註冊地址、自然人戶籍所在地並不當然能有效送達

一般原告起訴時,能夠透過公開途徑查詢到的被告地址,自然人是戶籍所在地,法人是註冊地,但上述地址並不一定能有效送達,法院專遞可能會被退回/拒收。

訴訟的基本原則是要保障原、被告的基本訴權。就被告來說,其必須知悉涉訴情況,因此在 EMS 專遞投遞至上述地址被退回的情況下,法院仍須透過其他方式進行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除郵寄送達外,其他送達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

2.被告拒絕應訴、逃避送達的情況下,其送達地址不能在訴中有效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基本確立了現行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送達確認制度的基礎,而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是這一制度的基石。但在被告逃避送達、拒絕應訴的情況下,法院不能透過在訴中讓被告簽署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方式確認其送達地址,因此也就需要窮盡一切可能送達方式讓被告知悉正在進行的訴訟。

3.透過各種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時,公告送達拖延審理週期且須滿足前置條件

民事訴訟中,當窮盡各種送達方式仍送達不到被告時,須進行公告送達,公告期間一般為六十日,一個案件的審理因案情複雜,可能需要就多份法律文書對被告進行多次公告送達。

這種送達方式,就時間上來說,拖延了法院審理案件的審限,造成了不效率;就實際效果來說,第一未必能真正透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將涉訴資訊有效傳達給被告,第二可能因為公告送達的前置條件未能滿足形成程式問題,被二審發回/改判,造成裁判的不穩定性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綜上,合同中設定約定送達條款是有必要的,其最大意義在於事先雙方對涉訴送達地址進行確認,一旦合同發生爭議涉訴或提起仲裁,法院將法律文書寄送至該地址並且無論發生何種情況,該種送達均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二、約定送達條款的法律性

1.訴前的送達地址確認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最佳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第三條“完善送達程式與送達方式”中規定:“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該條文對於“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約定的效力予以了確認和規範。

關於合同中約定送達條款的法律性質的進一步明晰,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第一批涉網際網路典型案例《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訴陳壯群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案》。

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經合意約定了因合同糾紛成訟後,可使用電子送達方式及電子送達地址、可適用的程式範圍、地址變更方式、因過錯導致文書未送達的法律後果等內容,內容明確、具體,雙方對送達條款均能夠預見訴訟後產生的法律後果,該約定具有《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實質要件,具有相當於《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

訴前約定送達條款雖然與在訴中由法院引導填寫、統一的印製格式等形式不盡相符,但是隻要其滿足了實質要件,能夠在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前提下有效解決送達難題,是一種更便捷、高效的送達。

因此,本案例確認,當事人在訴前相關合同中對電子送達方式、電子送達地址及法律後果作出明確、具體約定的,該約定具有相當於《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效力。

2.約定送達條款須符合送達地址確認的實質要件

雖然該案明確了約定送達條款有相當於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法律效果,但還須符合實質要件。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包括明確的送達地址、當事人對送達地址的確認、送達地址確認的程式適用範圍、變更方式、因過錯導致文書未送達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二,為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應當明確提供虛假地址或者提供的地址不準確的法律後果,使雙方對送達條款均能夠預見訴訟後產生的法律後果。

三、約定送達條款撰寫注意事項

具體到法律實務中,在撰寫約定送達條款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條款中應列明送達地址具體資訊。應當包括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絡電話等。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信箱、手機號、微訊號等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送達地址。

2。明確約定送達地址的適用範圍。一般應包括非訴階段和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式後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式。

3。條款應當提示相關法律後果。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後未及時依程式告知對方和法院、當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4。條款應當約定當事人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的通知程式。一般應經合同確認的通知方式並經對方當事人收悉對送達地址進行變更,否則送達地址變更不發生法律效力。

若涉訴後當事人透過簽署法院《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方式提供了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送達地址,則訴訟中以法院《送達地址確認書》上的送達地址為準。

5。該條款必須以明確醒目的方式進行特別提示(條款字型加粗加重)。該條款必須經當事人書面填寫相關資訊並確認,如果系一方當事人事先定製的約定送達格式條款,亦無對對方當事人的特別提示,可能因格式條款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訴訟權利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約定送達條款,不發生視為送達的法律效果。

6。關於電子送達的特別注意事項。原則上,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文書不適用於電子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經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並徵得其同意,網際網路法院可以電子送達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版裁判文書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提供。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了電子送達方式、範圍和條件。該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透過送達平臺,向受送達人的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訴訟平臺專用賬號等電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和證據材料。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

(一)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達人在訴訟前對適用電子送達已作出約定或者承諾的;

(三)受送達人在提交的起訴狀、上訴狀、申請書、答辯狀中主動提供用於接收送達的電子地址的;

(四)受送達人透過回覆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並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

上述意見對於法律規定作了突破,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判決書等法律文書亦可以透過電子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

電子送達情況下,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後未及時依程式告知對方當事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以及審理法院,或者當事人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無法完成送達時,視為送達時間應區別於傳統送達方式。

7。應當明確約定送達條款獨立於合同其他條款。約定送達條款應同仲裁/管轄條款等一致,具有獨立性,不因合同整體無效而無效。

四、約定送達條款(範本)

最後,附上約定送達條款(範本),供讀者參考:

1。1 本合同項下任何一方向對方發出的通知、信件、資料電文等,應當以書面形式傳送至本合同下列約定的送達地址。

一方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資訊/電子送達資訊的,應當在變更後 3 日內及時書面通知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實際收到變更通知前的送達仍為有效送達,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確認送達地址如下:

地址:××省××市××區/縣××路××號,郵編:××××××,聯絡人:×××,聯絡電話:×××-××××××。

甲方(□同意□不同意)接受電子送達方式如下:

手機簡訊:×××××××××/傳真:×××-××××××/即時通訊賬號(微訊號):×××××××××/電子郵箱:×××@×××。com。

【合同每款當事人均參照上述方式列明,每個當事人單列一款】

1。2 本合同第 1。1 條約定的送達地址系雙方工作聯絡往來、法律文書及爭議解決時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各方確認上述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適用於訴訟/仲裁的各階段,包括但不限於一審、二審、再審、特別程式及執行程式。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按照上述各方當事人提供的一種或多種送達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送達時間以上述送達方式中最先送達的為準。

合同各方當事人保證提供送達地址/電子送達資訊準確、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電子送達資訊不確切,或者不及時告知變更後的地址/電子送達資訊,使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或未及時送達,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按上述各方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電子送達資訊進行送達,因當事人提供的地址/電子送達資訊不確切,或者不及時告知變更後的送達地址/電子送達資訊,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直接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之日;郵寄送達的,文書被退回之日為送達之日;電子送達的,以送達資訊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時,即為送達。

1。3 合同送達條款為獨立條款,不受合同整體或其他條款的效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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