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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巴塞爾協議的荒唐言論說明,有必要強化反巨頭壟斷法了!

拋棄巴塞爾協議的荒唐言論說明,有必要強化反巨頭壟斷法了!

這兩天,金融圈出現一個著名笑話,是一個搞電商的,公開評價巴塞爾協議是一個“老年俱樂部”,中國金融沒有“系統”,不存在“系統性風險”。

巴塞爾協議是什麼,搞金融的都清楚。從70年代初發達國家間的一個銀行業協調監管機構,到如今成為全球銀行業監管標準的制定者,一直得到了全世界主要經濟體的支援和尊重,中國亦不例外,2009年中國加入巴塞爾委員會。銀監會有關負責人當時曾表示,加入巴塞爾委員會是我國銀行監管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這話肯定不是開玩笑的。

巴塞爾協議很重要,它以往監管的主要物件是銀行。2008年金融危機後,巴塞爾協議III提出對銀行體系外的“影子銀行”一併納入監管,這塊主要是在銀行之外從事金融放貸或類放貸融資活動的實體,信託、消費金融公司、支付公司、以及從事放貸業務的網際網路公司都屬於這一範疇。

為什麼反對巴塞爾協議?按照巴塞爾協議,螞蟻集團的支付、理財和放貸業務都要接受嚴格監管。其中最核心的一點是什麼?銀行要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銀行不能以金融創新的名義無限擴大表外業務,但影子銀行可以。假如“影子銀行”以10億的資本金運作一個次級貸款池,透過反覆加槓桿,最終放大到上千億規模,槓桿率能達到數百倍。

從這個意義上講,市場上眾多網際網路金融放貸機構,如果按銀行業標準要求,足額計提風險準備金,有多少家風險會爆表?

金融科技公司天然地希望無限擴張貸款規模,且不承擔後果,但監管是要考慮全域性風險的,其法定職責之一就是要抑制各種不確定的風險向金融體系內滲透、蔓延。

在這個問題上,監管恪守職責是正確的。

有人辯稱,助貸機構無須承擔信用風險。但是,信貸業務都是有風險的,次貸業務風險更高,即使你掌控了14億中國人7×24小時吃喝拉撒的全部資料,你放貸照樣有風險,也會產生大量不良,助貸機構不承擔風險,誰來承擔?提供資金的銀行承擔的話,銀行的資金來自哪裡?那是存款人的資金,那正是監管要關心的問題。你不能說存款人將儲蓄存到銀行,拿2%-3%的低利息,銀行轉手將錢借給拼命加槓桿的網際網路金融機構,放出去15%-24%的高息貸款,然後存款人還要承擔壞賬爆發的後果!

誰是其中最大的套利者?答案很清楚。

如果銀行無須計提風險準備金,無須執行資本充足率要求,銀行可以將放貸利率提升至法定利率上限,那金融科技公司的所謂大資料優勢立刻會化為烏有。

如果單純依靠利息覆蓋風險的大數法則,網際網路放貸機構能做的,銀行也能做。

說句難聽的,在沒有經歷過一次經濟衰退週期之前,誰都可以吹噓自己的大資料風控超過銀行。可是中國銀行是1912年成立的,迄今108年;花旗銀行是1812年成立的,美國銀行是1784年成立的,即便招商銀行也是1987年成立的,也有33年了。中國所有放貸的金融科技公司都沒有超過10年的從業史,低風險的宣傳從何而來?

今朝有酒今朝醉的想法當然是好,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幹10年賺完一波紅利就倒閉,但銀行業不能倒閉。

反對巴塞爾協議,不過是網際網路巨頭自私自利的肉食者言論。

金融創新當然要鼓勵,但是不能要無數普通人承受巨頭們創新失敗的代價。

P2P當然是一個失敗的創新,現金貸過快向低收入群體滲透是不是另一個更大的失敗?大病眾籌是不是也是一個惡劣的金融創新?

這些所謂的創新,本質上是逃避金融監管的

無風險套利遊戲

過去這些年,巨頭們哪項金融創新是先拿到牌照然後才規規矩矩經營的?從支付寶、到餘額寶,到大病互助的“相互寶”,“花唄”、“借唄”,哪一項不是金融監管套利的受益者呢?馬雲抨擊P2P不是網際網路金融,當初網金社也曾公開銷售某現金貸巨頭的分期債權,鼎盛時期支付寶也曾接入數百家P2P的支付業務。

以大病眾籌互助平臺為例,短短一兩年,聚攏上億使用者,以互助的名義從事保險業務,向用戶籌集資金,向另一部分大病患者發放“救助金”。分攤標準、救助標準,何時取消均由平臺自行決定,不受任何現有保險監管條文的制約。

在任何國家,這都是一個典型的資金池,而不會被宣傳為一項“金融創新”。

還有幾家這種機構據說都要上市了,我們真的要鼓勵這樣的“金融創新”嗎?

當然,比起這些創新更可怕的是巨頭們“贏者通吃”的遊戲。無論是做電商的,做社交的,做支付的,都可以涉足金融業務,將數億人的大量金融資料和另類資料打包、解構、畫像,拿來放貸。還有比這更寬鬆的創新監管嗎?

如果谷歌、微軟、亞馬遜可以隨意呼叫使用者個人資訊做金融業務,那麼他們都可以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放貸機構。

現實是,這些科技巨頭在其國家和全世界使用使用者個人資訊進行商業行為都受到嚴厲的管制。

即使如此,今年亞馬遜、Facebook、蘋果、谷歌等科技巨頭也都遭到了本國政府的反壟斷調查,調查人員認為,

這些科技巨頭掌握了“關鍵的商業和通訊樞紐,任何一家公司採取的任何一個行動,都可能深刻而持久地影響數億的人;他們擁有太多權力,並正在用這種權力消滅競爭、創意和創新。”

世界各國的監管經驗都表明,對網際網路巨頭的監管從來都是從嚴為佳,而不是放任自流,更不能任由網際網路巨頭凌駕於法律和監管之上。

財政部副部長鄒加怡在“第二屆外灘金融峰會”上提醒得很好,

要支援金融科技發展,也要堅持“科技向善”,堅持金融支援實體經濟、造福社會的價值追求;也要建立、遵循相應的市場規則,防止金融科技誘導過度金融消費,防止金融科技成為規避監管、非法套利的手段,防止金融科技助長“贏者通吃”的壟斷。

我們有必要對網際網路巨頭加強反壟斷監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