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個人合夥糾紛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毫無理由擅退夥 造成損失應賠償

基本案情

徐某與胡某簽訂合夥協議共同經營酒店,徐某以其廚師手藝入夥,約定合夥時間為10年。但徐某在酒店經營至第7年時,在未徵得胡某同意情況下單方退夥,導致胡某在徐某離開酒店後獨自經營5個月後停業。胡某遂向徐某主張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退夥系因自身原因,並非胡某導致,且其擅自退夥導致酒店無法經營,故徐某應向胡某賠償因其退夥給胡某造成的損失。胡某主張徐某賠償其剩餘4年合夥期間經營的可得利益損失,該部分損失應予支援。

律師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2條規定,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准許。但因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協議約定的合夥期限內,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無理由擅自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但該部分損失僅限於可得利益。

案例二:合夥事務須披露 無關費用自己付

基本案情

王某與季某合夥承建樁基工程,約定由王某對外處理一切施工事宜。王某掛靠了某公司施工,在工程完工並審計結束後,雙方將各自經手收入、支出費用列明並進行結賬核算利潤,形成結賬利潤情況表,該表列明某公司收取的管理費為38萬元。現王某主張掛靠的某公司實際收取管理費等費用系83萬元,並提交了某公司和季某結算時扣減工程款83萬元的材料。季某對此不予認可,要求按結賬利潤情況表顯示的38萬元結算。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王某提交了其與某公司結算時扣減工程款83萬元的證據,但王某作為對外簽約的合夥人,其應對合夥專案可能存在的支出及時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本案中王某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將有關費用情況向季某披露或徵求季某意見的事實,同時王某亦未能提交證據證明上述費用發生的具體依據及合理性,故不支援其主張。

律師提醒

《民法通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時可以推選合夥事務負責人,該合夥事務負責人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責任。但合夥事務負責人就合夥專案可能存在的支出應及時向其他合夥人披露,擅自提高支出費用,亦不能證明該支出費用的合理性,且其餘合夥人不予認可的,則不能作為合夥支出在合夥人內部進行分攤。

案例三:合夥賬目應齊全 舉證不能債難圓

基本案情

周某與殷某合夥投資經營,約定由周某負責生產運營,殷某負責各項支出的稽核、審批工作,投資和利潤均按六、四分成。後雙方發生爭議,殷某訴至法院,要求分配合夥期間的利潤。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殷某僅能提供其單方製作的投入清單,而周某對此不予認可。且殷某提供的相關賬目因不符合記賬規範導致無法審計,從而無法確定合夥盈虧,故法院認定應由殷某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判決駁回其要求分配利潤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5條規定,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全部合夥額多的合夥人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合夥利潤的計算需全體合夥人對合夥賬目進行清算,正常情況下應由主張的當事人方對合夥經營期間的賬目承擔舉證責任。因合夥賬目進行清算的前提是提供合夥賬冊,故負舉證責任的主體首先應當是經營期間負責日常事務賬目管理的合夥人,在當事人均不負責日常事務賬目管理的情況下,才應由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各合夥人在合夥時應重視對合夥賬目的監督與管理,以防發生糾紛時因舉證不能而導致敗訴。

案例四:隱匿賬目拒審計 返還投資及利息

基本案情

林某、馮某與孔某達成口頭合夥協議,約定由三人共同合夥經營某公司,後以孔某父親的名義收購了該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孔某父子實際控制某公司的生產經營,將某公司的經營收入用於投入擴大再生產,從未向林某、馮某分配過利潤。林某、馮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夥關係,孔某返還林某、馮某合夥款及利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孔某同意解除合夥關係,但拒不提交公司的會計憑證及賬冊,也不同意對公司現有資產及債權債務進行評估審價,致使法院對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無法確定,故法院對林某、馮某主張返還投資款本息的主張予以支援。

律師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4條規定,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夥的原物退夥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折價處理。由此可見,合夥人退夥時應清算合夥體財產及債務。如果合夥一方既拒絕清算,又拒絕提供持有的合夥體賬目,也不能舉證證明合夥虧損,導致無法確定退夥時可分割的合夥財產,該合夥人應承擔返還另一方合夥人投資款本息的責任。

案例五:合夥債務按份擔 一方支付可追償

基本案情

江某、何某、劉某、張某合夥向某公司供應砂石建材,後江某、何某作為合夥人代表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某公司向其支付相應款項,案件的訴訟費、保全費、律師代理費合計15萬元均系江某一人繳納。後案件勝訴,但上述訴訟費、保全費、律師代理費未能執行到位。江某遂主張何某應承擔15萬元費用的一半。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支付的該15萬元款項系用於合夥體為主張共同債權而產生的費用,江某主張應由其和何某各半負擔沒有依據,應由全體合夥人按照合夥份額對該筆款項進行分擔,遂判決何某按其佔有的合夥份額承擔費用。

律師提醒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由此可見,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或為主張共同債權而支出的費用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的數額,合夥人可以向其他未承擔合夥債務或支出的合夥人行使追償權,而合夥人內部對合夥債務或為主張共同債權而支出的費用應按照各自的合夥份額進行承擔。因此,合夥人追償權的行使應以其他合夥人按照合夥份額應承擔的數額為限。

案例六:合夥禁業為有效 散夥違約應受罰

基本案情

彭某、丁某與江某原系合夥關係,以某公司名義經營電纜業務。後三人簽訂的散夥協議約定各方在合夥經營期間發生及拜訪過的客戶自動轉移由原經辦人負責,他方不得干涉,否則對方有權扣除其分紅提成。該散夥協議中明確某供電局業務由彭某負責。彭某訴訟認為,散夥後江某違反協議約定擅自從事某供電局的電纜業務,要求返還其所獲得的經營收益。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全體合夥人訂立的散夥協議對合夥人後續營業的限制條款一般應為有效,該約定對各合夥人具有約束力。本案中,江某作為散夥協議的當事人,應受該散夥協議的約束,其在違反散夥協議約定的情形下,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律師提醒

合夥解散時對各方後續營業範圍、交易物件等進行限制是合夥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與公司內部約定的競業禁止等條款相似。在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情況下,一般應為有效。雖然在對外效力方面,交易的對方在善意、不知情的情況下,該條款對善意相對方不具有約束力,但該約定在合夥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如一方違反,相對方可以主張違反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個人合夥糾紛六大典型案例

宣告:圖文轉載於網路,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於商業用途,如有異議,請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