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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臉”我說了不算?最高法作出解釋,事關每個人“臉面”

中國移動網際網路科技水平發展很快,從最早的密碼解鎖,再到指紋掃描,現在又廣泛普及了人臉識別,還有最新的瞳孔識別,這些新技術給人們生活帶來了很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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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人臉識別也存在一個明顯的隱患,一旦個人的人臉資料洩露,那麼會給個人來帶很大的風險。如今,銀行、商場、賓館,甚至很多小區、遊樂場所,都要求刷臉才能夠進入,動不動就錄入人臉,這算不算是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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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最高法釋出司法解釋,正式對人臉識別進行規範,人們爭議已久的問題,終於有了明確的解釋。最高法的文章中明確提到,賓館、商場、銀行、車站、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的話,都屬於侵權的行為。這一條司法解釋,可以說指向性和針對性都非常明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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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說,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就曾經要求年卡使用者刷臉,才能夠進入園區,被消費者告上法庭,這個案件被稱為“國內人臉識別第一案”2021年4月,這個案件迎來了二審判決,法院認定“刷臉”入園存在侵害原告人格利益的可能和危險,判令被告方刪除面部特徵和指紋識別資訊。

這個案子拉開了中國人臉識別保護的法律判決的序幕,可以說明確了經營場所不能濫用人臉識別,否則就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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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說,小區的物業,不能強制性要求把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如果強制要求,那就可能屬於“濫用”人臉識別。再比如,手機上的APP程勳,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的個人資訊,人臉識別必須單獨取得使用者的同意;未成年人的人臉資訊,必須徵得監護人單獨同意。所以啊,有一些不良的APP未經允許就收集人臉資訊,很可能就屬於侵權的違法行為,這樣的小心思必須要改一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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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呢,最高法規範人臉識別,也不是要搞一刀切。司法解釋明確地說,公共場所的人臉識別應用,不是不可以搞,而是必須遵守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那麼對普通人來說,到底怎樣才算合法呢?這個“濫用”,到底怎樣才算“濫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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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強調了一個原則,那就是“個人是否同意”,個人同意,是包括人臉、指紋在內的資訊處理活動的合法性基礎。所以這也要求我們每個人都要建立清晰的防範意識。

另外,最高法還對“資訊勒索”進行了糾偏,如果“個人不同意錄入人臉,就不提供相關服務”,比如“不錄入人臉就進不了小區”,這就是“資訊勒索”行為,法院不予支援。那麼今後的生活中,大家是不是對自己的“人臉”,能夠說了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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