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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商標商譽行為被判頂格賠償

“和睦家”與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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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產權保護意見》明確要求:“依法審理商標侵權,加強品牌商譽保護。依法審理反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破除行業壟斷和市場分割。”加強商標權司法保護,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是建設品牌強國,服務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

本案再審判決綜合考慮請求保護的“和睦家”商標和字號的知名度以及被訴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改判明顯攀附“和睦家”醫療服務商標商譽的被告停止侵犯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全額支援其賠償請求300萬元,有力保護了知名醫療服務商標。判決後,被告主動履行了變更名稱、登報消除影響的判決義務。

該案再審判決採用法定最高限額頂格賠償的方式制裁惡意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向社會宣示了人民法院加大懲治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力度的積極訊號,有利於預防和遏制相關侵權行為,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規範和保障市場競爭秩序,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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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再審申請人和睦家醫療管理諮詢(某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睦家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某市和睦佳婦產醫院(以下簡稱某市和睦佳醫院)、某市和睦佳婦產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市和睦佳公司,兩被申請人統稱為某市和睦佳)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和睦家公司請求判令某市和睦佳停止侵害其“和睦家”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停止使用“和睦佳”文字並變更企業名稱、賠償300萬元。

和睦家公司於2007年11月7日註冊前述兩商標,在某市和睦佳成立之前,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地陸續成立7家使用“和睦家”字號的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上長期使用“和睦家”字號和商標;“和睦家”系列醫療機構作了大量廣告宣傳,相關醫療機構的年度營業收入達到一定規模,也獲得一些榮譽。全國或者地方發行的報紙期刊等也對上述“和睦家”醫療機構作了不少宣傳報道。

某市和睦佳公司和某市和睦佳醫院分別成立於2011年4月和6月,經營範圍包括預防保健科、婦產科、新生兒專業等,在醫療服務中突出使用“和睦佳”文字標識,還同時使用了與上述和睦家公司圖形商標高度近似的圖形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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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某市和睦佳使用的圖形標識與和睦家公司圖形商標不構成近似,某市和睦佳使用“和睦佳”企業字號主觀上無惡意,故某市和睦佳上述行為未損害註冊商標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某市和睦佳在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的“和睦佳”文字與和睦家公司擁有的“和睦家”文字商標近似,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故判決某市和睦佳停止侵害“和睦家”文字商標並賠償30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理認為:

和睦家公司請求保護的“和睦家”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某市和睦佳使用“和睦佳”以攀附和睦家公司“和睦家”字號商譽的主觀意圖很明顯,其使用“和睦佳”作為企業字號的行為已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的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引人誤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某市和睦佳使用的圖形標識與和睦家公司擁有的圖形商標整體結構和主要識別部分高度近似,在形態上均易被識別為一對父母懷抱嬰兒的影象;其在醫院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與和睦家公司“和睦家”文字商標近似的“和睦佳”文字標識的同時,還聯合使用與和睦家公司圖形商標近似的圖形標識,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兩者的醫療服務產生混淆,仿冒和睦家公司醫療服務來源的主觀意圖非常明顯,其行為構成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支援和睦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某市和睦佳停止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同時綜合考慮某市和睦佳的主觀意圖、行為影響等侵權情節、和睦家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按照法定最高限額判決某市和睦佳賠償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