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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房屋拆遷注意事項提前知曉,遠離徵收陷阱!

我們從幾萬名拆遷戶經歷中篩選出了幾種典型的違法徵收現象,大家可以遇到房屋拆遷時,“以史為鑑”,避開這些徵收陷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起跟著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

來看看吧。

一、沒有檔案就來徵收,補償無保障

在這些拆遷戶經歷的徵收中,這種情況比較典型。很多被徵收人在沒看到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的情況下,就面臨徵收,而補償標準也是以口頭通知的形式告知大家。往往在後期很難兌現,或者在給補償時打折扣。這種“先斬後奏”的徵收形式,其實是違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由此可見,在房屋徵收當中,徵收方必須公開發布徵收決定等檔案。只有看到徵收決定公告,被徵收人才能夠清晰的知道哪些地區要進行徵收,提前做好準備。

如果沒有徵收檔案,就讓您騰房搬遷,您可千萬別同意。一定要讓徵收方拿出徵收檔案來。

二、徵收檔案不蓋章,您可別“當真”

從上述法條可以可知,拆遷是應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那麼公佈的徵收檔案也就理所應當需要市、縣級人民政府進行蓋章。因為蓋章代表了政府對於行政行為的許可,具有規範和效力作用。有蓋章的檔案,也是我們被徵收人據此起訴維權的一個證據。

但是有時候我們被徵收人,收到的檔案並沒有政府蓋章,卻又是徵收方下發的,其實這也是不合法的。試想一下,誰都可以打一份A4紙,寫一份檔案由某某部門發下來,讓大家執行,豈不亂套了?也不利於樹立徵收方的公信力和權威。

面對這樣的檔案,我們被徵收人是可以拒絕認可和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