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廣東 | 關於做好建設專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替代工作的補充通知

關於做好建設專案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削減替代工作的補充通知

粵環函〔2021〕537 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目前國家已將VOCs 總量減排作為“十四五”生態環境約束性指標。為嚴格控制建設專案新增VOCs 排放,進一步加強總量削減替代工作,結合《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做好重點行業建設專案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指標管理工作的通知》(粵環發〔2019〕2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技改或改擴建專案VOCs 排放總量替代有關要求

(一)對於原有專案在《通知》印發實施前已獲得環評批覆的

1.如果原有專案已按規定落實VOCs 總量替代,且技改或改擴建後全廠排放量不超過原有專案環評批覆量和排汙許可量,則無需進行總量替代。

2.如果原有專案已按規定落實VOCs 總量替代,但技改或改擴建後全廠排放量超過原有專案環評批覆量和排汙許可量,則超量部分應按照《通知》要求另行取得可替代總量指標。

3.如果原有專案未完全按規定落實VOCs 總量替代要求,則技改或改擴建後全廠排放量應與原有專案已按規定落實VOCs 總量替代要求所獲得的排放量進行比較,如果未超過,則無需進行總量替代;如果超過,則超量部分應按照《通知》要求另行取得可替代總量指標。

(二)對於原有專案在《通知》印發實施後獲得環評批覆的

1.如果原有專案已按照《通知》要求落實VOCs 總量替代,且技改或改擴建後全廠排放量不超過原有專案環評批覆量和排汙許可量,則無需進行總量替代。

2.如果原有專案已按照《通知》要求落實VOCs 總量替代,但技改或改擴建後全廠排放量超過原有專案環評批覆量和排汙許可量,則超量部分應按照《通知》要求另行取得可替代總量指標。

3.如果原有專案未按照《通知》要求落實VOCs 總量替代,則技改或改擴建後全廠排放量應按照《通知》要求取得可替代總量指標。■公眾號:環評資訊

(三)技改或改擴建專案實施後,排汙許可證核發機關應督促企業及時申請變更排汙許可證,完善VOCs 排放總量資訊。

二、原有專案VOCs 排放總量不明確、違法增加生產線或生產工序情況的年排放量認定

(一)對於原有專案已合法獲得環評批覆和排汙許可證,但未明確VOCs 排放總量或許可排放量的。

可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的通知》(粵環函〔2019〕243 號,以下簡稱《方法》)等計算其最近1 年VOCs 排放量作為合法排放量。

(二)對於原有專案違法增加生產線或VOCs 生產工序,VOCs 排放量超過原專案環評批覆量、或排汙許可量的。

暫停該專案非法生產線或者VOCs 生產工序後,在其使用符合國家現行標準VOCs 含量限制要求原輔材料,VOCs 收集符合要求且排放達標的情況下,按照《方法》等演算法計算該專案年VOCs 合法排放量。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審批過程中發現的有關涉嫌建設專案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原有專案生產時間不足1 年的,年排放量應在不超過批覆產能的前提下,結合實際生產時長(原則上不少於1 個月)進行計算。

三、其他有關要求

(一)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健全建設專案VOCs 排放總量管理臺賬,嚴格核定VOCs 可替代總量指標,重點核查用作替代的削減量是否為企業達標排放後採取治理措施的削減量、或淘汰關停後的削減量,是否有削減量重複使用等情況,進一步規範VOCs削減替代工作。新改擴建專案環評審批時,應逐級出具VOCs 總量替代來源稽核意見,確保總量指標管理紮實有效。

(二)本通知中所稱的原有專案,包括同一廠址內該建設單位的全部已投產、已批覆環評檔案但尚未投產的建設專案。技改或改擴建後全廠排放量,包括該技改或改擴建專案排放量,以及同一廠址內該建設單位全部原有專案的排放量。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1 年9 月2 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 | 關於做好建設專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替代工作的補充通知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轉發生態環境部關於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

粵環函〔2021〕527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治理,推動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和“十四五”VOCs減排目標順利完成,現將生態環境部《關於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環大氣〔2021〕65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加強統籌謀劃,精心組織落實

各地市生態環境部門對照《通知》關於開展重點任務和問題整改“回頭看”要求,建立“十三五”未完成的重點任務和未整改到位的問題臺賬,加快推進問題整改,確保2021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並將治理臺賬和整改情況報省生態環境廳。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環大氣〔2021〕65號文附件),組織《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重點企業清單(2021年版)》(粵環函〔2021〕394號)(以下簡稱《2021年清單》)中的企業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企業於2021年12月底前自行完成一輪排查工作。對《2021年清單》中的工業企業(不含加油站和油氣倉儲企業)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企業開展全覆蓋檢查,對加油站、油氣倉儲企業進行抽查,指導問題企業制定整改方案,採取立行立改、限期整改相結合的方式,於202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2022年5月底前將涉VOCs企業排查清單和治理臺賬(見附件1)、工作總結報省生態環境廳。

二、做好《通知》與已開展工作相銜接

對2020年生態環境部夏季臭氧汙染防治監督幫扶反饋涉VOCs治理問題的企業實施重點管理。加快落實《關於開展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分級管理工作的通知》(粵環辦函〔2021〕79號),重點督促C級和B級企業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制定VOCs重點監管企業管理手冊(參考模板見附件2),儘早實現轉型升級。積極協調配合工業和資訊化、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國家最新發布的塗料、油墨、膠黏劑、清洗劑等VOCs含量限值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生產和使用不符合標準限值要求的違法行為。

三、精準掌握涉VOCs重點企業排放底數,紮實推進“十四五”VOCs總量減排

VOCs總量減排已納入“十四五”約束性指標,各地市要結合生態環境部本次涉VOCs企業排查整治,紮實做好“廣東省固定汙染源揮發性有機物(VOCs)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資訊填報和稽核工作,進一步摸清全省涉VOCs重點企業排放底數,加快推動“監管系統”內企業排放量與排汙許可管理掛鉤,夯實“十四五”期間VOCs總量減排基礎。“監管系統”中企業的治理狀況將作為評價各地市VOCs管理成效的重要依據,其企業VOCs排放量將作為各地市“十四五”總量減排的重要基礎,其企業VOCs削減量將作為各地市新改擴建專案VOCs總量替代的主要來源。

附件:1.涉VOCs企業排查清單和治理臺賬

2.廣東省VOCs重點監管企業管理手冊(參考模板)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8月24日

編輯:君君。環評網際網路

廣東 | 關於做好建設專案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替代工作的補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