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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餐得關注公號、兌換停車券須下載APP…這些商業捆綁在打“擦邊球”

點餐得關注公號、兌換停車券須下載APP…這些商業捆綁在打“擦邊球”

隨著智慧手機和移動支付的流行,越來越多的商業活動已在掌上進行。然而,現實中也有一些商家的行為引起消費者反感。日前,不少網友反映,在外面餐館吃飯點餐必須關注餐廳公眾號,引發了熱烈討論。

記者調查發現,餐飲領域確實存在這一現象。而除了餐飲行業,在一些商場,消費者想要兌換免費停車券,必須先註冊會員並下載APP操作。

開發票得關注公號、交停車費得關注公號、點餐也得關注公號,花樣的“捆綁”式消費下,商家漲了粉,消費者的選擇權卻無人尊重。法律人士表示,在交易程式上強迫消費者接受商家的交易形式,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商家無權強迫消費者接受自己制定的交易形式。

強迫關注

點菜、開發票、結賬都會被套路

傍晚,錢女士與朋友相約來到望京一家牛蛙餐館吃飯。當她準備點餐時,服務員拿出了一張帶有二維碼的紙,讓其掃碼點餐。接下來的操作,讓錢女士頗為不悅。

“本以為掃一下,選單就出來了,沒想到先跳出來了餐廳的公號,需要關注後才能在選單欄進行點菜。”錢女士說,此前也聽朋友吐槽過類似經歷,但沒有想到這事讓自己碰上了。“覺得麻煩。對於消費者來說,就是來吃個飯,搞這些花裡胡哨的東西幹什麼?”

錢女士認為,商家這種吸引流量、留存使用者的方式並不高明。“關注公號要有幾個步驟,大不了吃完飯後再取關。其實我點完菜也就取關了。”

消費者陳先生就給記者講述了一次就餐經歷。有一次,陳先生去一家新開業的餃子館就餐,進店後想看選單,被服務員告知沒有紙質版菜單隻能手機點餐,掃一下餐桌上的二維碼,老老實實關注餃子館的微信,然後才能看到有什麼樣的餃子。“操作程式對年輕人倒很簡單,可就是難為了年紀大的人。”陳先生記得,在他點完餐等待的過程中,餃子館來了兩位老人,就位之後因為沒有選單,也不會用微信點餐,最終選擇了換地方吃。

需要關注公號才能進行下一步操作的,並不僅是點餐。

不久前,孟女士在絲芙蘭的一家門店,花530元購買了一瓶身體乳,結賬時,孟女士向商家提出需要開具一張發票。“我們現在都線上開具電子發票,您掃描下小票上的二維碼,就可以線上提交開票資訊。”工作人員解釋道。

然而,待回到家裡實際操作時,按照商家設定的流程,孟女士必須先關注絲芙蘭的企業微信公號,將微信的暱稱、頭像、地區及性別等個人公開資訊授權給企業公號後,方能進入到申請開發票的頁面,否則就無法獲得發票。“真要說關注企業公號倒也不是多大點事,可憑什麼把開發票和關注公號捆綁在一起,強制消費者呢。”

更讓一些消費者感到不舒服的是,如今也有一些商家的手法更隱蔽。

“上次去一個美妝店買面膜,掃碼結賬回到家才發現,掃碼的同時就自動關注了店面。”消費者潘菁菁說,直到有一次該品牌彈出一條推送,才發現自己原來關注了該品牌公號,“掃一下自動關注,這種‘捆綁’難道是合法的嗎?”

捆綁吸粉

換停車票必須註冊會員

“之前聽說購物額滿了就可兌換停車券,但真去兌換時才發現有套路。”談起在東大橋附近一購物中心的經歷,吳明憤憤不平,“必須下載APP註冊會員換電子券,忒麻煩。”

當時,吳明拿著購物小票前去服務檯兌換停車券,被告知需要下載商場的APP操作才行,否則便不能兌換。“這完全就是讓消費者幫你完成KPI考核啊,這麼拉消費者反而沒什麼好印象。”

“消費累計滿1500元,就可辦一個電子會員卡。當天消費滿800元可辦兩小時停車券;滿1600元可換4小時免費停車,每天上限4個小時。”針對吳明的疑問,記者諮詢了購物中心的工作人員,一名工作人員介紹,換停車券需下載APP操作,否則就只有微信或者支付寶掃碼才能出停車場,“我們會維護客人的隱私。”

而在三元橋一家購物中心,此前一直都流行紙質免費停車券——顧客只要購物滿了一定數額,便可拿著小票去服務檯兌換停車券。如今,這一做法也變了。

“現在沒有免費停車了,6月1日起就沒了。”商場會員中心工作人員說,如今免費停車券只能在線上兌換,消費者需是商場會員且有購物積分。“不是會員沒有積分,就只能現金出停車場。打個比方,免費停車2小時要400積分,你就要消費400塊錢。沒有混合支付,積分不夠必須全額現金。”

市民耿女士就反映,自己去商場停車時,就遇到了多次先關注微信公號才能交納停車費的情況。最近,她在王府中環廣場逛街時遇到了一回,想換取停車票,必須關注商場的微信公號,然後再上傳小票照片。“您瞧,我的手機裡有好幾個商場的微信公號,都是為了換停車票才被迫關注的,不知不覺間就攢了好幾個。”

記者在朝陽公園的藍色港灣商場調查時也發現,在商場消費後想換取免費的停車券,必須先關注微信公號,填寫手機號碼、出生年月等個人資訊註冊成為會員後,才能將消費金額轉換成會員積分,然後以積分換取一小時的免費停車時間。如果消費者不想註冊商場會員,即便消費了上千元,也無法獲得免費的停車券。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市民吐槽的焦點集中於兩個方面:一是強制關注企業微信公號的行為不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權;二是微信公號中收集的個人資訊是否能被妥善保護。

爭議不斷

強迫和引誘消費都不合法

吃飯得關注微信公號、停車得關注微信公號、開電子發票得關注微信公號……經營者的這種捆綁式“吸粉”的行為,究竟是否合規?

記者查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公平自願交易是所有交易的基石。”北京護憲律師事務所主任衛愛民說,這包括形式交易和實質交易都要公平自願。“買不買是消費者自願的,交易的形式也必須是自願的。”

對於一些商家需要掃碼關注公眾號才能下單點菜的行為,衛愛民認為不合法。這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益,“商家沒有權力來強迫消費者接受自己制定的交易形式和程式。”

一些商場需註冊會員、下載APP才能兌換停車券的做法,他認為同樣不太妥當。“要享受提供的方便和優惠,消費者就要把個人資訊交易給他,實際上是一種交易,也可以理解為以資訊換停車費,甚至有些消費引誘的意思。”

此外衛愛民提醒說,一些商場原本對使用者就有免費停車的承諾,但如果消費者不接受其制定的兌換形式就無法享受到優惠停車,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履行承諾。“現代經濟社會就是資料為王的時代。現實中商業資訊被濫用的情況並不少見,應進一步加強對商業資料的監管和使用。”

律師也表示,強迫消費者以先行接受某項服務或從事特定行為為前提,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門投訴。

記者:李松林 趙瑩瑩

插圖:宋溪

流程編輯: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