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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早退發生交通事故能認定為工傷嗎

遲到或早退雖然違反單位工作紀律和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單位的紀律和制度不是認定“工傷”的依據,“工傷”是一種法律關係,是否構成工傷,要根據有關工傷的法律法規來確定。那麼遲到或者早退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能認定為工傷嗎?

關於“工傷”的相關法律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遲到或者早退是否屬於“上下班途中”呢?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合理時間”呢?“工傷”到底該如何認定呢?現明示如下:

1、工傷的認定,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哪怕不在工作時間和通常的工作場所,只要是為了工作,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2、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一般做廣義理解,往返於工作地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或子女居住地等合理路線的途中,均可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3、遲到或者早退的時間是否屬於合理時間呢?首先,遲到或者早退時間是否超出合理幅度,個人認為可根據一般人的正常觀念確定。例如職工因為堵車或其他不能避免的原因,為儘快趕到單位而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如果不能認定為工傷,則對職工顯著不公平,也不能更好地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其次,還要考慮是否對工作造成不良影響。例如單位安排給職工需要當天完成的工作任務未能完成,或者拒絕執行工作安排而中途離崗,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因此,為了平衡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利益,要對職工遲到或者早退綜合分析,合理認定“上下班途中”和“合理時間內”兩個概念,公平合理的確定“遲到或者早退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遲到早退發生交通事故能認定為工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