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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拒絕做親子鑑定需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近日,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離婚案件,家住河間市的齊某起訴離婚,並要求被告趙某每個月給付婚生女兒小齊撫養費。

河間市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於2017年8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雙方感情不和,矛盾較大,且雙方都同意離婚。對於女兒小齊,原告齊某主張小齊在2018年6月出生,系二人婚生子女,並提交滄州市人民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滄州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但均未記載父親資訊。被告趙某認為原告懷孕時間不符,因此否認與小齊的親子關係,並申請做親子鑑定。審理中原告未能提供小齊與被告存在親子關係的證據,綜合庭審情況,法院對被告提出親子鑑定的申請予以准許。進入鑑定程式後,因小齊年齡尚小且一直隨原告生活,但原告始終不配合,親子鑑定也未能進行。

最終,河間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判決准許原告齊某與被告趙某離婚,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主審法官介紹,近年來,親子關係確認案件日益增多。親子鑑定是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在訴訟時向法院提出的一種附隨的鑑定申請。提出申請的一方應當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經法院同意受理後,由法院委託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親子關係鑑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九條規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係,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面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本案中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並要求被告支付女兒的撫養費,被告申請做親子鑑定,但原告不配合,無法進行親子鑑定,綜合庭審情況後法院認為,小齊雖在原告與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但原告提交的小齊出生診斷證明等證據均未記載父親的資訊,且原告未配合對被告與小齊的親子關係進行鑑定,故判決被告趙某主張成立,駁回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撫養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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