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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智慧財產權擔保義務與風險轉移

賣方的智慧財產權擔保義務,並未要求其出售的貨物不得侵犯全世界任何一個智慧財產權人的權利。《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了限制標準:第一,貨物使用地或轉售地國家的法律,即

第三人的請求必須是依貨物使用地或轉售地國家的法律提出的

。如果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規定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賣地,則賣方對買方不承擔向不知明的轉賣地轉賣的智慧財產權的擔保義務。第二,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法律,即第三人的請求必須是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提出的。如果雙方沒有確定貨物的最終使用地或轉賣地,則賣方只對那些

依買方營業地所在國的法律提出

的請求向買方負責。

根據《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的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間為

從簽發運單時起至終點交付貨物時止

在此期間,承運人對貨物因全部或部分滅失、毀損或逾期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對於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應依下列方式轉移風險:

(1)特定地點交貨,風險轉移

如該運輸條款規定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則賣方履行義務以後,貨物的風險就隨之轉移給了買方;

(2)貨交第一承運人(不是訂立合同時),風險轉移

如合同中沒有指明交貨地點,賣方只要按合同規定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貨物的風險就轉移給買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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