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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真實案例告訴你,為什麼對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能多分遺產!

子女為父母養老送終是天經地義的事。從法律角度而言,子女也應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但在實際生活中,因為子女眾多,各子女照顧老人的程度也是不一樣的,誰多照顧和誰少照顧就已經讓不少兄弟姐妹為此反目成仇。前不久我們接到這樣一個諮詢:

母親多年前去世,父親一直由女兒照顧,弟弟幾乎沒管過父親。老爺子去年去世了,生前他從事大學教授,常年患有多種疾病,每月4000元的退休金有相當一部分用於治療費用支出。

老爺子這些年一直鬱鬱寡歡,女兒知道父親的難過是因為他唯一的兒子,也就是她的弟弟,從未在父親身邊盡孝一日,老爺子去世後留下一套央產房和幾十萬存款,卻沒留下遺囑。

從未照顧過老爺子一天的弟弟在父親去世後,突然冒出來說,父親的財產要和姐姐一人一半。可他從來沒管過父親,還有繼承權嗎?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一方,能不能多繼承些財產呢?像這位當事人的情況,在繼承糾紛案件中是比較常見的,子女一方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一般是不大願意和其他兄弟姐妹平分財產的。今天就和大家聊聊,盡主要贍養義務能否多分財產的問題。

1個真實案例告訴你,為什麼對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能多分遺產!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遺產分配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一)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二)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四)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五)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根據法律規定,那麼上述案件的當事人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是可以多分父親的遺產的,而她弟弟幾乎沒盡到贍養義務,應當少分或不分。但這樣規定,不代表她弟弟的繼承權喪失,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弟弟故意遺棄或者虐待父親,並且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

其次,如何理解法律上認定的『盡主要贍養義務』?

1)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物質上給予了比較大的幫助。

物質是人類生存的基礎,是人們生活中首要的,而且是不可缺少的。

對於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微薄的老年人,定期給付一定的生活費用,給老人添置衣服及其他生活用品,這些都是對老年人在物質上盡贍養義務的形式。

2)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生活上給予了主要照料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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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老人在生活上照顧,內容比較廣泛。除了給予物質上的幫助外,在日常生活中也要照顧老人。

尤其是年老體弱或者多病的老人,在生活上已基本喪失了自理能力,更應該多多扶助和照料,如買糧購物、洗衣做飯、換煤氣罐等。

這些雖然都是一些生活中的瑣事,但是這些小事卻是老年人現實生活中最實際的,且必須要解決的問題;也是老年人得以安度晚年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

3)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在精神生活上給予撫慰。

老人是容易感到孤獨的群體,尤其那些與子女分開居住的老年人,缺乏必要的社會活動。

如果子女能夠每週抽出一定時間看望、陪伴老人,是對老年人精神世界的極大撫慰,這也衡量「是否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重要因素。

最後,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

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變,也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進行限制”。如果子女不贍養父母的,父母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其支付贍養費,在父母死亡之後還可以由其他子女或者繼承人請求減少其繼承的財產份額。

現實中有很多人認為,如果父母有獨立的經濟收入甚至經濟能力較好,子女就不用盡到贍養義務,其實不然。即使老人並不需要子女的金錢,要求其支付贍養費也是對法律尊嚴的維護和對其贍養義務的確認,如果老人的天倫親情無法得以實現,法律也會重保護父母在老年時享受子女贍養,特別是精神贍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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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個事件的發生都是多種因素綜合造成的,對於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願望,我們希望可以“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養老既是家庭責任亦是社會問題,現有的社會保障在逐步完善,而我們每個個體,尤其是正當年的80後90後,能做的就是好好工作,努力掙錢,爭取達成現能對上負責,老能對己負責。

我是易軼以上是關於:盡主要贍養義務能否多分財產相關問題的全部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婚姻家事相關的問題如瞭解離婚談判、離婚訴訟、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房產分割、股權分割、遺產繼承、分家析產、財富管理、協議起草,都可私信或者電話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