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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期男方出軌怎麼辦?

離婚訴訟期男方出軌怎麼辦?

最近代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一審判決離婚,承租房判給原告、被告每人一間居住,然而,男方上訴了,二審開庭後,等了很久,在十一前的一天終於收到了裁定:發回重審。

委託人很不開心,她一心求離婚,沒想到案子經過了一審二審竟然被髮回重審,這麼一折騰,離婚可就無限期拖延了。這也不怪我呀,發回重審,是因為一審程式的問題。

回憶了一下,一審開庭是線上,當事人在律所跟我在一起,法官給對方打了電話,對方說自己不會上線,搞不明白,也同意離婚,其它愛咋判就咋判。可是,我是真沒想到一審犯了那麼個低階的錯誤,竟然真的沒有發傳票,就徑直缺席判決了,導致最後被髮回重審的結果。

當事人怒衝衝問我:一審法院耽誤了我離婚的時間,怎麼算?能告賠償嗎?我不能回去居住,長期租房損失誰來賠?男方已經找了女人,他拖著案子不離婚,那我就回去抓小三。

其實,二審線上開庭的時候,男方出庭了,也請了律師。那個男律師當時確實指出了程式的問題,但我以為他就是在胡說,代理人麼,怎麼著都得找點理由,卻怎麼也沒想到一審果真沒有送達傳票。

我也很倒黴啊!那我又能找誰算賬呢?我們代理案件一個程式一個程式簽約,離婚案件一般會直接包代理一二審,可沒有包括“重審”。發回重審,律師繼續代理,那就意味著需要重新簽約和辦理手續,可費用怎麼辦?跟當事人說補交費用?那根本說不通的。一是她不懂這些程式,二是她經濟不寬裕。你說怎麼辦,放棄不管?讓她孤立無援或走投無路去律協投訴?我知道我沒啥錯,律協也不會支援她的訴求,可我真不願意和自己的當事人出現這些糾紛,那就只好息事寧人,退而求其次,我就權當是法律援助了,畢竟合同當中確實沒約定這個條款。

因為是離婚案件,法院都非常慎重,按常規來說程式上不會出現問題,可現實是它就是出現了問題。這也是我執業二十年以來遇到的首例離婚案件因程式問題被髮回重審的。我這麼想,就權當是給自己提個醒,以後的任何案件,都要在合同里約定這個問題,要跟當事人解釋清楚,做好筆錄,以免給自己帶來麻煩。

十一期間,並沒有消停,當事人阿梅(化名)天天給我和助理打電話、發微信、發影片,彙報她的一切。

十一的第一天,阿梅回去開門,發現鎖被換了,砸門不給開,不得已只能報警。警察來了,房子裡果然一男一女,都穿著居家服,一副老夫老妻的樣子。面對警察的盤問,他們很淡定。

在阿梅給我的影片中,男方拿出一審判決對警察說:“我們已經離婚了”,阿梅回擊道:“二審發回重審了,是你要求的,那就還沒離婚,我們還在婚姻存續期”。警察讓男方撥通他律師的電話,問律師他們到底離婚沒,只聽電話中男律師支支吾吾:“噢,那個一審判了離婚啊”,警察繼續問:“我是問二審啥結果?收到離婚二審判決了嗎?”,男律師支吾著:“這個麼,十一前我沒去所,倒是可能發到律所了吧,我猜可能是判了吧?”。警察指著阿梅手機說:“人家這裡收到了,並不是判決離婚,是發回重審,這就說明雙方還沒有離婚”,男律師沒有再說話。

然後就是警察把三個人都帶到了派出所,作了筆錄,那個第三者是河北人,出具了身份證,還說自己回不去,無處可去,只能繼續跟男方住在一起。

阿梅第二天再發來影片,告訴我說她住回了自己的房間,把那個女人的東西都放到男方的房間。影片中,地上放著卷著的被褥,那兩個人似乎在打地鋪,因為大床在阿梅房間。第三者和男人在餐桌吃飯,一人手裡拿著一個鹹鴨蛋,盤子裡擺滿了玉米、饅頭,一人一碗粥,還有小菜。

阿梅問:“吃飯呢,帶我份沒?”

那個女人翹著二郎腿,並不看阿梅,邊吃邊迴應:“沒有”!

男的頭也沒抬,用筷子摳著鹹鴨蛋,只顧著吃。

阿梅自言自語:“那我自己做點吧”。

那個女人高聲嚷嚷道:“那多費天然氣啊,我告訴你,他沒錢,家裡的水電、氣、網費可都是我交的,你要用得攤費用。”

阿梅:“我可是交了全年的房租給房管所,費用都核算一下,網我可沒用,自己手機夠用。”

女人霸氣迴應:“你可以不交網費,那我就更換密碼好了”。

阿梅:“你還挺仗義,我們還沒離婚,你就堂而皇之住進來,好意思嗎?我知道你來了很久了,一審還沒判,你就來了,以為我不知道?我早拍了你們在一起的照片。”

女人:“哼,是你起訴離婚的,你們要是好,我怎麼可能出現在這裡?警察也沒說我不能住吧?你住你房間好了,我住他房間,你管不著”!

阿梅發微信給我說:“劉律,我就不明白了,婚內出軌同居,警察居然不管,還說去法院解決,這怎麼辦?氣死我了!”

我安撫她道:“確實是你起訴離婚的,按說感情已經沒有了,你大概只是覺得心裡不平衡罷了,並且你也取證報警了,這些等開庭時都提供給法院,你可以提出離婚賠償。”

接下來的幾天,阿梅每天都會向我講一些情況,她也在繼續取證。

困惑

:現在沒有了非法同居這個罪名,也沒有法律法規來制裁第三者,即便是報警,警察也不能處罰,說是沒有法律依據,除非第三者是非法侵入住宅。警察的做法就是告訴雙方不要有衝突,各住各的房間,有問題去法院解決。

法規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分析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一方存在以上過錯而導致離婚的,另一方可要求賠償。那麼,雙方在離婚訴訟期,又是女方主張離婚起訴的,那麼在這期間男方找第三者,算不算婚內“出軌”?作為律師,我尊重當事人的訴求,但也會提醒法律風險。法院會如何判呢?我倒是很想看看法院最後如何認定、如何裁判。(後續的進展我會分享到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