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威信:魏治富為了2000元將自己妻子賣給他人...

近期,中國檢察網

釋出了一起案件資訊的起訴書

被告人魏治富,男,1967年生,農民,戶籍所在地雲南省昭通市威信縣,因涉嫌拐賣婦女罪,於2020年8月5日被威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於2020年9月7日對其批准逮捕,威信縣公安局於次日依法執行逮捕。

被告人陳付祥,男,1969年生,農民,戶籍所在地雲南省昭通市鎮雄縣。因涉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於2020年8月7日被威信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於同年9月7日對其批准逮捕,威信縣公安局因其患有嚴重疾病未執行逮捕,同年11月24日本院繼續對其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傳蓮,女,1968年生,苗族,農民,戶籍所在地雲南省昭通市威信縣。因涉嫌拐賣婦女罪,於2020年8月7日被威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於2020年9月7日對其批准逮捕,威信縣公安局於次日依法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魏治富於2010年與患有精神疾病的女子汪某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女;2019年農曆臘月,被告人魏治富又與被告人楊傳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時二人也與汪某某共同居住,後被告人楊傳蓮因嫌棄汪某某生活不能自理給自己造成負擔,便萌發將汪某某送予他人做妻子的心思,被告人楊傳蓮將自己的想法告訴在威信縣高田鄉魚井村一廟裡燒香時認識的吳某某,並叫吳某某幫忙給汪某某聯絡一戶人家,吳某某又叫宗某某幫忙。

恰逢被告人陳付祥一直未婚,便叫同村楊傳蓮為其尋找女伴,楊傳蓮又聯絡雷某某幫忙,雷某某最終聯絡上宗某某。2020年7月26日12時許,被告人陳付祥同楊傳蓮、雷某某、宗某某等人,在熊某某(吳某某的丈夫)的帶領下一同去到魏治富家中,確定物件是汪某某後雙方開始講價還價,魏治富要價3萬元,被告人陳付祥認為汪某某有精神疾病不值這個價錢,故未商談成功,有人提議先帶汪某某去看陳付祥家的地理位置,於是魏治富、楊傳蓮等人便將汪某某帶至鎮雄縣**鎮陳付祥家中;2020年7月27日上午,經雙方在陳付祥家中商討後,被告人魏治富、楊傳蓮以2000元的價格將汪某某賣給被告人陳付祥作妻子,被告人陳付祥另支付250元作為雷某某等人的車旅費。

被告人陳付祥分別於2020年7月27日、7月28日晚,在其位於鎮雄縣**鎮的家中與汪某某發生性關係。經四川正泰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所鑑定,汪某某在案發時患有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無性防衛能力。

本案由雲南省威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

威信縣人民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

認定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吳某某、熊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魏治富、楊傳蓮、陳付祥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5。鑑定意見;

6。視聽資料等證據。

威信縣人民檢察院認為:

被告人魏治富、楊傳蓮將婦女出賣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

被告人陳付祥收買被拐賣婦女,並和無性防衛能力的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收買被拐賣婦女罪、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對此,你怎麼看?歡迎留言

點一下 “在看” 的人都很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