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爆料資訊層出不窮
一不小心就可能麻煩纏身
哪些屬於侵權行為?
邊界在哪?
我們該如何理性維權呢?
今天一起來看看
曬曬聊天記錄
也算違法?
原告:黃某
被告:劉某
2019年6月某日,劉某在湖北某學院貼吧釋出包含黃某的照片以及與黃某相關的低俗言論。並透過QQ私聊的方式與黃某進行協商,對黃某提出無理要求。在遭到黃某拒絕後,劉某將聊天記錄、QQ、電話號碼、姓名曝光。
法院認為
劉某的行為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構成名譽權侵權和隱私權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感情被騙
公開聊天記錄算侵權嗎?
原告:趙某
被告:丁某
2019年8月,在丁某發現男朋友趙某已婚後,趙某稱與妻子準備離婚,於是丁某信以為真。
2020年初,丁某因懷孕入院手術,趙某想要分手,承諾補償其100萬元,並出具欠條。由於一直未收到補償款,一氣之下,丁某將欠條和兩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張貼在趙某公司玻璃上。
法院認為
趙先生已婚卻在徵婚網上覓友,並與丁女士發生不正當關係,違背夫妻忠實義務,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有損社會群體利益,所以對趙先生該項隱私權的保護應有所限制。
小夥伴們可能會問丁女士的行為為啥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這裡提醒大家法律保護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而是“有門檻”的,諸如此類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的事件,法律將僅對其進行有限度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資訊,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資訊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法院開庭調解過程中
私自錄音當證據,有效嗎?
原告:陳某
被告:陳某某、尹某夫婦
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法庭調解過程中,尹某因擔心法官偏袒陳某,不顧勸阻錄下音訊並在幾天後列印成文字資料,被法官發現。
法院認為
在調解過程中,尹某未經法院法官允許,私自對調解過程錄音,並把錄音複製成光碟、整理成文字資料的行為,違反法律相關規定,應當進行處罰。最終,法院對尹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十七條
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譁;
(二)吸菸、進食;
(三)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影、拍照或使用行動通訊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言和提問。
媒體記者經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網路並非法外地
無論是書面形式
還是口頭等其他形式
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構成名譽權侵權
侵權行為三要素
遭遇如此尋幫助
1、故意或過失洩露他人隱私
隱私權侵權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且侵權人主觀過錯的大小也會影響侵權責任的大小。
2、實施了公開他人隱私的違法行為
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侵入侵擾、監聽、監視、刺探、搜查、干擾、披露、公開宣揚等。
3、發生了損害結果並與違法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損害是侵權行為的結果,主要表現形式為財產損失、人格利益受損與精神損害。
注意:如果曝光人的曝光行為導致了權利人自控資訊的“外溢”與私域生活的侵擾,曝光人也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不要想著做“鍵盤俠”
也不要想著“不讓誰好過”
更不要想著能從中
獲取什麼不正當利益
違法犯罪不可取
網路環境靠大家
綜合來源:法學備忘錄、江西高院 豫法陽光
(圖文來源網路,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侵權必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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