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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銀行幹部入獄!5年任期受賄超600萬,為規避風險還緩領500萬好處費,獲刑5年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幾起案件,曝光了銀行員工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受賄情節。

其中,有兩位農商行中層幹部難抵誘惑,受賄均達數百萬元,最終“鋃鐺入獄”。

5年任期受賄超過600萬

2015年1月至2020年2月,梁某毅在先後擔任某農商行農業金融事業部副總經理、農業事業部總經理兼交易銀行部總經理、太陽金融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戰略與新興產業事業部總經理、太陽金融與區域聯動業務部總經理兼戰略新興業務部總經理。

裁判文書顯示,在擔任上述銀行職務期間,梁某毅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送財物共計人民幣540。88萬元,港幣128。8萬元,美元7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2月間,梁某毅為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所在農商行辦理貸款業務中提供幫助,先後兩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賄送好處費共計港幣20萬元。

實際上,早從2015年開始,梁某毅就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求不正當利益,這一招屢試不爽,2015年1月至2019年1月間,某農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找到梁某毅,想要在該行辦理貸款業務中尋求“照顧”,先後四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關某賄送好處費,共計港幣8。8萬元。

2015年至2017年2月間,某水產養殖魚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富也先後三次向梁某毅賄送好處費共計人民幣30萬元。不過時隔一年之後,因陳某富經營困難,梁某毅主動向陳某富退還30萬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間,梁某毅利用職務便利,為某投資有限公司在改農商行辦理貸款業務中提供幫助,先後三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賄送好處費共計美元7萬元、港幣100萬元。

為規避法律暫緩領取好處費

2016年至2019年間,梁某毅利用職務便利,為某企業管理公司介紹客戶到其所在的農商行辦理融資貸款業務中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賄送好處費共計人民幣510。88萬元,其中495。88萬元由羅某保管。

裁判文書中顯示,法院評判,對於羅某根據其經營的公司收益情況輸送好處以獲得公司長期被梁某毅等人關照的意圖,梁某毅主觀是明知的,且以積極介紹業務的行為表示了默許與接受,梁某毅傳達給羅某的意思表示也讓羅某及一般人均理解為梁某毅暫緩領取、將待離開銀行工作崗位後再予以領取。

梁某毅對羅某為保持長期合作、獲得長遠關照而分配並暫時代為持有的利益,雖不明確知道確切的數額,但對大概的金額、對輸送利益的計算方式概括明知,出於向上級示好及透過合作獲得更長遠利益的目的從未明確表示拒絕,只是為掩飾違法行為、規避法律的制裁而暫緩領取,暗示、默許羅某代為持有並代理其購買理財產品。

最終,該案一審法院認為,梁某毅身為國有公司委派到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對其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梁某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50000元;扣押的受賄贓款人民幣540.88萬元,港幣128.8萬元,美元7萬元,孳息人民幣208.4286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融資貸款提供額外幫助

無獨有偶。裁判文書網另有一則刑事判決書,亦指向銀行員工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者謀取利益。

經審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7年2月期間,鄧某斌擔任某農商行支行客戶經理、業務三部經理、公司金融管理部經理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行賄人羅某、黃某等人謀取利益,好處費共計100萬元。

2017年9月至2020年2月,鄧某斌轉而擔任另外一家農商行董事會秘書兼行長助理、副行長。在新東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712。1萬元。

最終,該案一審法院判決,鄧某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0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5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50000元,上繳國庫。

欄目主編:顧萬全 文字編輯:房穎 題圖來源:上觀圖編 圖片編輯:笪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