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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騙取安置房及拆遷補償 淮北一副鎮長犯數罪涉案共計800多萬元

本文轉自【安徽網】;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原淮北市濉溪縣濉溪鎮副鎮長(掛職)劉懷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國家棚改資金及安置房,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359。643679萬元,單獨或夥同他人將村集體資金270。2萬元非法佔為已有。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5。1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5月18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濉溪縣人民檢察院獲悉,被告人劉懷志涉嫌貪汙罪、受賄罪、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依法提起公訴,該院公開該案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劉懷志,男,1962年生,漢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濉溪縣人。1996年11月至2007年8月任濉溪鎮**黨支部書記、主任(期間:1999年**11日轉為國家幹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份);2007年8月至2012年9月任濉溪鎮×××幹部、南關村×××書記、主任;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任濉溪鎮副鎮長(掛職)、南關村×××書記、主任(期間:2014年7月任濉溪鎮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2015年9月至2019年10月任濉溪鎮副鎮長(掛職)(期間:2016年8月至案發任南關地塊棚戶區改造工作組組長)。被告人劉懷志因涉嫌受賄等職務犯罪被濉溪縣監察委員會於2019年10月14日留置;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貪汙罪、受賄罪、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當日由濉溪縣公安局執行拘留;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貪汙罪、受賄罪、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濉溪縣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當日由濉溪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一、貪汙的事實

2016年-2017年間,被告人劉懷志利用其擔任濉溪鎮副鎮長、南關地塊棚戶區改造工作組組長的職務便利,採取侵吞、騙取等方式,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359。643679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夥同他人貪汙拆遷安置房款45。254354萬元

2017年初,淮北市烈山區烈山村人孫某某(系劉懷志姑舅老表)因向劉懷志提出在濉溪鎮南關村購買一套安置房的想法。同年3月,被告人劉懷志安排南關棚改工作組成員趙某甲等人在**村棚改地塊內為孫某某虛構一處土地和附屬物,並安排工作組成員王某與孫某某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補償孫某某安置房一套。同年7月,孫某某將安置房屋款23。1萬元支付給劉懷志。後劉懷志將該款分給王某10萬元,剩餘13。1萬元被其非法佔有。

2017年,濉溪鎮十南地塊棚改期間,濉溪鎮十南居委會居民郝某某提出透過工作組購買一套安置房。同年8月,劉懷志安排其工作組成員趙某甲等人在**村棚改地塊乾隆湖駕校附近為郝某某虛構一處土地和房屋,並安排工作組成員王某與郝某某簽署房屋徵收補償協議,補償郝某某安置房一套。郝某某及其家人將安置房款22。154354萬元支付給劉懷志。後劉懷志將該款分給趙某甲、王某各5萬元,剩餘12。154354萬元被其非法佔有。

(二)夥同他人貪汙拆遷補償款19。08362萬元

在**鎮**村地塊棚改拆遷期間,劉懷志為讓陳欽瑞加快房屋拆遷工作進度且為補償陳欽瑞與其一起吃飯、購物、旅遊等開支,分別於2016年8月和2017年7月,安排陳欽瑞以其朋友鄧某、宋某某名義,與棚改工作組簽訂補償協議,將新倉新村地塊內、乾隆湖西岸一處面積為116。4平方米的南關居委會集體土地和其旁邊的居委會集體所有的門衛室、土地拆遷補償給陳欽瑞。之後,鄧某將拆遷補償款12。44316萬元中的12。4429萬元轉賬到陳欽瑞個人銀行賬戶,宋某某將拆遷補償款6。64046萬元轉賬給了實際由陳欽瑞保管使用的陳欽瑞妻妹許某某銀行賬戶中,以上拆遷補償款被陳欽瑞非法佔有。

(三)夥同他人貪汙拆遷補償款21。079255萬元和拆遷安置房五套(價值184。22645萬元)。

濉溪鎮人蘇某某在**村棚改地塊有住房一處四間二層住宅。2016年8月,南關棚改工作組與蘇某某簽署協議,對該處住房及土地進行安置補償,但該房屋未及時拆除。2017年9月,劉懷志和陳欽瑞為謀取私利,共同協商後,決定以陳欽瑞妹妹陳某某的名義和徵收工作組簽訂協議,將該處房屋再次進行安置補償。後劉懷志安排工作組成員苗某某、陳某等人再次對該處房屋及土地進行測量登記,並安排陳某某與棚改工作組簽訂協議,共安置補償陳某某房屋5套,面積504。73平方米。此外,陳某某還獲得差價補償及拆遷獎勵資金共計21。079255萬元,陳某某將此款交給陳欽瑞用於個人開支。根據安徽天源價格房地產土地評估經紀有限公司2016年8月對該安置房市場價值評估,安置給陳某某的5套住房價值人民幣184。22645萬元。

(四)單獨或夥同他人貪汙拆遷補償款90萬元

2015年5月,安徽**電力實業有限公司與濉溪鎮南關居委會簽訂租賃協議,租賃濉溪鎮南關居委會集體所有的乾隆湖西岸土地及附屬物,每年租金12萬元。租賃期間,該公司對部分房屋及附屬物進行了修繕。2017年,新倉新村地塊啟動棚改拆遷後,經劉懷志同意,將部分屬於南關居委會集體的資產以拆遷補償的名義給安徽**電力實業有限公司。2017年12月,南關棚改工作組與安徽**電力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某某簽署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共拆遷補償給劉某某353。8257萬元。之後,劉某某將南關居委會集體資產摺合成80萬元現金經趙某甲給劉懷志,劉懷志將此款分給趙某甲30萬元,剩餘50萬元被其個人非法佔有。

2017年7月,在**鎮**村地塊棚改拆遷對丁某某果樹進行清點測量補償過程中,經劉懷志與趙某甲協商,並經丁某某同意,決定虛報果樹騙取拆遷補償款10萬元,劉懷志安排將該款給了趙某甲,趙某甲將該款非法佔為已有。

二、職務侵佔的事實

2003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劉懷志利用其擔任南關村×××書記、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將村集體資金270。2萬元非法佔為已有。具體事實如下:

(一)侵佔村集體土地轉讓、出售資金50萬元

1998年6月,王某某租用濉溪鎮南關村南三橋西、老濉河堤南土地及房屋經營液化氣站。2003年9月,王某某與南關居委會簽訂協議約定:南關村將該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王某某。王某某需支付費用28萬元。2003年10月,王某某按照劉懷志的安排將28萬元存到劉懷志朋友李某某銀行賬戶,後劉懷志用該款為其個人購買帕薩特轎車一輛。

2009年9月,濉溪鎮人趙某某在南關居委會小康村購買三間地皮,用於建設房屋出售。後劉懷志安排趙淮北將購地款22萬元轉存至其兒子劉某甲銀行賬戶,被其非法佔有。

(二)夥同他人侵佔村集體資金220。2萬元

2006年至2007年,濉溪鎮人梁某某以每間8000元至2萬元不等的價格,購買濉溪鎮南關居委會毛毛幼兒園東、阜夾鐵路西側100餘間地基,用於建設房屋出售。梁某某共支付給南關居委會會計陳某甲購買地基款175萬元。2003年,南關居委會集體企業淮北銀光纖維廠停產不再經營後,劉懷志與時任玻璃纖維廠廠長李某甲、現任南關居委會主任劉某丙等人一起到上海,將玻璃纖維廠的鉑金鋼子等屬於村集體資產的裝置出售得款60萬元。以上錢款共計235萬元,經劉懷志安排,均未納入村賬戶統一管理,而是交由村會計陳某甲保管。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陳某甲按照劉懷志的安排,從上述款項中預支給南關居委會招商樓的承建人秦某某工程款計220。2萬元。2010年5月,南關居委會從村統管賬戶再次多支付秦某某工程款220。2萬元。收到該220。2萬元後,秦某某妻子王某乙按照劉懷志的還款要求,將100萬元轉給乾隆湖駕校,並將剩餘的120。2萬元轉賬到劉懷志兒媳閆某賬戶。2012年4、5月份,劉懷志將王某乙的還款共計220。2萬元,私分給南關村會計陳某甲、徐某某各70萬元,剩餘80。21萬元被其非法佔有。

三、受賄的事實

2017年9月至2019年中秋節,被告人劉懷志在擔任濉溪鎮副鎮長、濉溪鎮南關地塊棚戶區改造工作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5。1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一)收受餘某某6萬元

2013年1月,烈山區宋疃鎮人餘某某以50萬元的價格從南關居委會購買中瑞批發市場南、阜夾鐵路西側的一塊土地建設房屋,用於做食品批發生意。2016年7月,符夾線擴能改造拆遷時,對餘某某房屋及附屬物進行了拆遷補償,共補償215萬餘元。2017年,民主新村地塊啟動棚改拆遷,餘某某向劉懷志提出想讓劉懷志對上次符夾線擴能改造尚未拆遷補償的部分土地進行拆遷補償。後經劉懷志同意並安排棚改工作組對餘某某提出想獲得拆遷補償的土地進行了測量,並於2017年9月與餘某某簽署了徵收補償協議,決定對餘某某所提土地進行補償。後餘某某為感謝劉懷志在棚改拆遷安置補償中提供的幫助,委託南關居委會居民張某某到劉懷志辦公室,送給劉懷志人民幣6萬元現金,後該款被劉懷志用於家庭開支。

(二)收受殷某某、任某某夫婦60萬元

2009年10月,任某某(殷某某的妻子)開始在南關居委會乾隆湖東側經營濉溪縣鑫焱建材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焱建材”)。公司註冊登記時,鑫焱建材租用南關村約40畝土地。2010年11月,鑫焱建材通過出讓取得該塊土地的使用權,並辦理了工業用地登記。在土地登記地籍調查時,劉懷志代表南關居委會進行了指界證明。2017年8月,**鎮**村地塊棚改拆遷時,劉懷志根據評估結果代表濉溪鎮南關棚改工作組與任某某簽署徵收補償協議,共補償任匯源1732。435萬元。為感謝劉懷志在鑫焱建材土地租用購買、經營管理等方面提供的幫助,2017年9月,任某某丈夫殷某某(縣住建局勘察設計室主任)到劉懷志家中送給劉懷志人民幣60萬元,劉懷志將該款收下,並交給其兒媳閆某保管,閆某以其姐苗某某的名義將該款存於徽商銀行濉溪縣支行。

(三)收受陳欽瑞86。1萬元

2016年,百善鎮人陳欽瑞承包濉溪鎮南關棚改地塊房屋拆遷工程,為感謝劉懷志在房屋拆遷工作中提供的支援和幫助,2017年9月,陳欽瑞提出為劉懷志女兒劉某乙購買一輛轎車,劉懷志表示同意。之後陳欽瑞在淮北萬幫之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預付定金0。5萬元,並交給劉某乙丈夫劉某現金52。7萬元作為購車款。之後,劉某用此款購買賓士GLC***轎車一輛,車價53。2萬元,該車輛登記在劉某名下,實際由劉某乙使用。

2017年10月,陳欽瑞得知劉懷志有女兒在合肥上大學,為感謝劉懷志在房屋拆遷工作中提供的支援和幫助,提出為劉懷志購買一輛轎車,劉懷志表示同意之後,陳欽瑞在上海購買賓士轎車一輛,車價26。9萬元,並登記在劉懷志名下。

2017年至2019年期間,陳欽瑞為感謝劉懷志對其在房屋拆遷工作中提供的支援和幫助,2017年春節、2018年春節期間,陳欽瑞到劉懷志家中各送給劉懷志人民幣1萬元;2019年春節陳欽瑞到劉懷志家中送給劉懷志人民幣2萬元;2017年9月,陳欽瑞到劉懷志所住的合肥安醫附院病房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以上陳欽瑞共送給劉懷志人民幣6萬元,此款被其用於家庭開支。

(四)收受王某某13萬元。

自1998年開始,濉溪鎮人王某某在南關南三橋附近經營液化氣站,2017年該液化氣站所在的新倉新村地塊啟動棚改拆遷後,為在棚改拆遷補償中得到劉懷志的關照和幫助,在2017年中秋節至2019年中秋節期間,每個中秋節、春節各送給劉懷志面值2萬元的淮北金鷹商場購物卡,五個節共送給劉懷志10萬元金鷹商場購物卡。劉懷志將該10萬元購物卡用於其本人及家人消費購物。另2017年10月,王某某又安排其女兒王某甲、妻子董某某送給劉懷志人民幣5萬元,之後劉懷志退給董某某2萬元,其餘3萬元被劉懷志個人使用。

四、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事實

2005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劉懷志利用其擔任濉溪鎮**黨支部書記、主任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8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如下:

(一)收受許某某5萬元

2005年,濉溪鎮東關居民許某某欲在南關轄區**路西側土地上建設房屋,但並末辦理有關建房手續。為了將房屋建成,許某某送給劉懷志人民幣5萬元,在劉懷志幫助下,許某某最終順利將房屋建成並出售,劉懷志將上述5萬元用於個人家庭開支。

(二)收受殷某某、任某某夫婦80萬元。

2006年8月,濉溪鎮南關居委會與濉溪縣**鋼筋加工門市部簽訂轉讓協議,將南關居委會所屬的集體企業淮北銀光玻璃纖維廠的土地、房屋等出售給**鋼筋加工門市部,金額為120萬元。2010年1月,**鋼筋加工門市部負責人任某某將該處土地出售,出售價格555。36萬元。2010年2月,殷某某、任某某夫婦為感謝劉懷志在土地購置等方面提供的幫助,透過高某某賬戶向劉懷志兒子劉某甲賬戶轉賬的方式將80萬元送給劉懷志,後該款被劉某甲用於購買住房、炒股等開支。

濉溪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劉懷志在擔任濉溪鎮副鎮長、南關地塊棚戶區改造工作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國家棚改資金及安置房價值共計359。64367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懷志利用其擔任濉溪鎮**黨支部書記、主任的職務便利,侵佔村集體資金270。2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懷志在擔任濉溪鎮副鎮長、南關地塊棚戶區改造工作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165。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懷志利用其擔任濉溪鎮**黨支部書記、主任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8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懷志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其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以貪汙罪、職務侵佔罪、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對其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