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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但撤訴後是否還能認定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訴訟中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但撤訴後是否還能認定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裁判要旨

訴訟中雖然雙方對於合同解除的理由不一致,但雙方對於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故認定案涉合同已經依法解除,並無不當。一方主張撤回起訴導致雙方當事人未就解除合同達成書面合意,且提出的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理由不同不能導致合同解除的抗辯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家樂月內(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廈門和伊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再審案》【(2021)最高法民申1178號】

爭議焦點

訴訟中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但撤訴後是否還能認定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關於案涉合同應否認定已經解除。本案原審法院綜合考慮家樂公司在(2018)閩02民初484號案件中起訴請求解除訟爭《股權收購意向協議書》《股權收購意向協議書之補充協議》等系列協議,和伊公司提交答辯狀同意解除上述系列協議,

家樂公司的起訴狀與和伊公司的答辯狀均已送達對方,雖然雙方對於合同解除的理由不一致,但雙方對於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等因素,認定案涉合同已經依法解除,並無不當。家樂公司提出的其在(2018)閩02民初484號案件訴訟中發現解除合同不能實現其訴訟目的後即撤回起訴,雙方當事人未就解除合同達成書面合意,且提出的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理由不同,案涉合同不應認定已解除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案涉合同已經解除,但並不影響家樂公司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主張權利,要求和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依法也不會出現因合同解除而導致家樂公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家樂公司提出的因合同解除將導致家樂公司損失慘重、有失公平的理由缺乏依據。其以此及案涉合同具備繼續履行條件為由,主張不應認定案涉合同已經解除,本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