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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普通程式概述,新行政處罰法學習體會(三)

這段時間以來,在南山公眾號後臺留言詢問什麼時候下發違法行為通知書,什麼時候進行法制稽核等程式流程的朋友較多。

因個人時間確實有限,無法一一回復,在此先給大家道個歉。

針對讀者朋友們的提問,本文對行政處罰的流程做一個概述,讓大家心裡能有個大概的框架。

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文僅僅是針對一般情形下,也就是在實體、程式都符合法定條件,應當作出處罰的程式性綜述,不包含所有行政處罰程式中可能發生的各種特殊情況。

描述出一個樹幹,如遇特殊情況的枝節,大家自行填補,或者具體問題單獨交流。

行政處罰普通程式概述,新行政處罰法學習體會(三)

第一步 立案前調查及立案

立案這個步驟雖然在目前的執法實踐中是普遍存在,但是實際上在新行政處罰法之前的各版本中並未做明確規定,大多是行政機關為了規範處罰行為,效仿刑事法律的規定,在各自的規章中設定的。

新的處罰法兼顧了實際中的有效經驗,在本次修訂中,明確規定了立案作為普通程式的一個法定步驟。

新《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根據以上規定,

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時間邏輯上立案既可能在調查取證之前,也可能在調查取證之後。

在之前有個別的行政機關,認為只有立案後才能開展調查,這樣的認識是對法律的誤解,是不正確的,也不符合執法實際。

行政處罰案件來源主要有行政檢查、投訴舉報、上級機關交辦和其他單位移送等。

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行政檢查時,發現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就要及時地展開調查取證工作,因為很多違法證據具有瞬時性的特徵,不及時採集固定,證據就會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如果這個時候還要求執法人員去辦理立案的審批手續,顯然不符合實際,也將嚴重影響行政效率,所以這種情況下,調查取證是先於立案開始的,立案可以在現場調查完畢返回單位後再及時報批,在時間邏輯上立案是在調查取證之後,這既符合實際,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在其他案件來源情形下,比如投訴舉報的,這個時候我們就要看投訴舉報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否達到了立案標準,如果達到了,那麼就要先立案再調查,這種情況下,立案在時間邏輯上先於調查;如果達不到,就要開展初步調查工作,根據調查情況,看是否能達到立案標準,如果能達到就要及時立案,這種情況下,在時間邏輯上立案也是在調查取證之後的。

第二步 調查取證

如上文所述,我們實際工作中,很多時候於立案前就已經在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了。

但是立案前的調查只是初步調查,所取證據一般來說只是達到了當事人可能受處罰的程度,很多時候都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證明標準,所以,立案後還要對案件開展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

全面要求我們必須對當事人主體身份、案件事實、影響當事人處罰輕重的所有情況都要開展調查,實踐中,執法人員往往只注重收集符合違法行為構成要件的案件事實證據,對減輕、從輕等有利於當事人的情節性事實收集較少。

這種做法顯然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我們不僅要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也要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這才符合全面的要求。

客觀要求所有的證據材料都是真實的,不能編造、捏造、偽造等。

公正要求我們在開展調查取證時,要考慮所有與案件有關的因素,同時,不能摻雜任何與案件無關的因素,比如:不能因為執法人員與當事人相識,就只收集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不收集當事人應當從重處罰的證據;不能因為執法人員個人對某個當事人的好惡,而刻意針對等。

第三步 報批案件調查報告

案件調查結束,執法人員就要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提出一個擬辦意見,填寫案件調查報告(在交通部下發的制式文書裡面,沒有相關的報批文書,授權各地可以結合實際補充完善,有的地方叫案件調查報告、有的地方叫案件處理意見書,形式雖然不同,但作用基本相似),報單位負責人審批。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們在這裡所說的案件調查結束只是指執法人員主動調查基本結束,與《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的“調查終結”並不等同。

實際上,後續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等程式也是調查取證工作,都是在圍繞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客觀真實等開展質證、申辯等調查工作,只不過,後面的步驟一般是依申請被動啟動,當事人不提出的,執法人員不能也無需再進行。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的“調查終結”指的是案件主動調查和被動調查都結束後的狀態。

當然,有時候二者在時間節點上也可以是完全重合的,比如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可以不予處罰的,後面的被動調查也就無需再進行,主動調查完畢,也就意味著調查終結。

在本步驟裡,一般會出現的幾種不同情況:

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得處罰的,報批後,決定撤銷立案,轉到第十步結案環節。

認為當事人的行為應當不予處罰的,報批後,直接轉到第七步決定環節,製作並送達不予處罰決定書,同時對當人進行教育。

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擬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按正常程式進入到第四步。

第四步 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的告知

執法人員對案件的處理意見經負責人批准後,及時製作違法行為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違法行為通知書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條件確認有效送達,未送達的不得進入後續程式。

第五步 陳述、申辯和聽證

陳述、申辯和聽證都是當事人權利,依當事人的申請啟動,可能發生也可能不會出現。當事人提出要求的,執法人員必須依法進行,不得拒絕。當事人主動申請放棄的,也無需再進行。

當事人既不提出申請,也不主動放棄的,一般經過一個期間,就認為當事人默示放棄,但期間長短行政處罰法未作出具體的規定,就目前的實際來說,以三日為期間的居多。

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違法行為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

但要注意的是,新《行政處罰法》把當事人提出聽證的期間調整為了五日,新法實施後對相關法律文書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陳述、申辯和聽證等當事人權利都給予充分保障後,區分不同情況對案件進行處理: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稽核的人員進行法制稽核;未經法制稽核或者稽核未透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稽核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進入第六步法制稽核環節,填寫案件法制稽核報告,報單位法制機構進行稽核。

不符合上述情形,無需進行法制稽核的案件直接進入第七步決定環節。

第六步 重大案件法制稽核

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單位法制機構對案件進行稽核後,出具案件法制稽核意見,與案卷一起退還辦案執法人員。

為什麼要把重大案件法制稽核安排在聽證之後?

因為,根據“三項制度”的相關規定,法制稽核要對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主體是否合法、依據是否合法、許可權是否合法、程式是否合法等進行全面審查。

放在之前的任何一個步驟裡,都會因為案件尚未調查終結,依據的資料不足,而無法有效地對整個案件的合法性進行稽核。

比如,放在聽證之前進行法制稽核的話,因為聽證工作未實際展開,無法對聽證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和程式,進行審查。

為什麼要把重大案件法制稽核安排在集體討論之前?

新《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稽核的人員進行法制稽核;未經法制稽核或者稽核未透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稽核的其他情形。”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幾種需要法制稽核情形的案件,無論是單位負責人審批決定,還是集體討論決定,都必須要提供法制稽核意見作為依據,法制稽核意見缺失,不得作出決定。

而召開集體討論會議,就是要對案件作出一個最終的決定,缺失了法制稽核意見的集體討論會議是不得作出決定的。

所以,法制稽核要安排在集體討論之前。

行政處罰普通程式概述,新行政處罰法學習體會(三)

第七步 決定(負責人批准或者集體討論)

重大案件以外的一般案件,無需經過法制稽核與集體討論,第五步陳述、申辯、聽證結束後,執法人員報單位負責人審批後,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重大案件,經法制稽核並出具稽核意見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召集集體會議進行討論,根據會議討論結果,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條件確認有效送達,未送達的不得進入後續程式。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的,轉到第十步結案。

當事人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的義務的,進入第八步催告程式。

第八步 催告

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的義務的,製作催告書。

催告書中應載明執法機關將要採取的措施以及當事人履行義務的相關要求等內容。

催告書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條件確認有效送達,未送達的不得進入後續程式。

第九步 申請法院執行或者自行執行

經催告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有強制執行權的執法部門,按照法定的程式和條件,強制執行。

在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後,仍不履行義務的,沒有強制執行權的執法部門,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步 結案

當事人已經主動履行義務的,有強制執行權的執法部門強制執行到位的,法院已裁定執行的案件以及其他符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情形的案件,製作《結案報告》,報單位負責人批准後,結案歸檔。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根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只要人民法院受理的,就可以按照結案處理,無需等到執行到位。

但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完畢後,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案卷材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