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未經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實施強拆,以授權機關為責任主體

未經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實施強拆,以授權機關為責任主體

一、案情簡介

委託人在湖南省XX區XX街道擁有合法房屋。據政府稱,因“XX專案”建設需要,需徵收委託人位於XX區XX街道的房屋。但因補償標準不合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協議。

2020年5月X日8時30分左右,XX區工會聯合會(以下簡稱“XX區聯合會”)副主席XX帶領數十名工作人員將委託人家人押至其車中實施控制,並奪走手機,隨後又組織大型機械裝置對委託人的房屋實施強拆,導致委託人房屋完全滅失,屋內物品也遺失損毀殆盡。

委託人認為,XX區聯合會在未履行法定程式、未經委託人允許的情況下強制拆除委託人房屋的行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也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因其系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設立的內設機構,故相關法律責任應當由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承擔。委託人因此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5月X日強制拆除委託人位於湖南省XX區XX街道房屋的行為違法。

未經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實施強拆,以授權機關為責任主體

二、案件審理程序

【被告答辯】

本案一系列的行為均不是由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作出,與XX區管理委員會無關。本案涉及的建築屬於違章建築,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方從來沒有作出過強拆的具體行政行為,強拆行為是XX區城市管理執法大隊。本案屬於委託人濫用訴權,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被告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是否是本案適格被告。2、對委託人所建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否違法。

焦點1 ,在本案中,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承認強拆行為是XX區城市管理執法大隊作出的,XX區轄區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權已經移交給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將該項權利授予給XX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具體實施;同時,XX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大隊是設於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的一個二級機構,隸屬於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管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託。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構為被告”的規定,本案的被告應當為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故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是本案適格被告,應當對強拆委託人的房屋承擔責任。

焦點2 ,實施強拆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規定履行催告、聽取意見、作出決定、上報等執行程式。本案中,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並沒有按照上述規定履行法定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四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實施的強拆行政行為違法,委託人的要求確認湖南XX區管理委員會的強拆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援。

未經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實施強拆,以授權機關為責任主體

【判決結果】

確認湖南XX區管理委員對委託人房屋的強制拆除行政行為違法。

三、案例分析

本案中,雖然行政機關辯稱強拆行為由其下的一個二級機構實施,但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機構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以授權機構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