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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欠款,除了打官司,你還有更快更好的解決方式(附成功案例)

今天講一個追討欠款的故事

我有一個企業客戶,老闆為人忠厚老實,踏踏實實做生意,公司創辦5年養活了一票人,在業內也闖出了一些名堂,可謂年輕有為。

都說做生意不能過於實誠,需要一些精明、甚至是狡猾(這裡指“中性詞”)。可老闆偏偏生性憨厚老實、懂讓利、肯吃虧,久而久之,

被人利用被人坑的故事

就上演了。

老闆的客戶多為大企業,強勢的甲方往往有著強勢的做派。

某一天,老闆承接了某地產大亨的一個線下專案,整個專案細分為很多子專案,大約耗時一年,費用幾百萬。

說老闆憨厚也好、行業慣例也好、甲方強勢也好,總之,整個專案走下來,合同都是後補、資金都是先墊付、後續請款手續煩瑣複雜且多次被壓價。

最終,因為某地產大亨內部管理流程出現諸多問題等原因,

有幾筆合計約幾十萬的尾款拖欠了2年多

“律師,這筆錢我都沒做指望要回來。跟他們溝通實在是太累了,每次都說給,但總以各種理由搪塞敷衍。”

“下面的人沒有決策權,更何況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這個事情也沒有反饋到話事權人手中,他們也沒感覺到疼,當然推不動。”我說道。

“並且,對方當時對接專案的人員中,絕大多數都已離職,我們手上又沒有合同,很是被動。”

…………

我和團隊小夥伴在接過老闆的所有材料後,對本案進行了全盤策劃,最終制定了兩個方案:

協商談判、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再打官司

。儘管按照我的預期,本次糾紛也許不會走到打官司的地步,但為保萬無一失,前期的

每一次協商、交涉以及由此產生的檔案往來都在為將來可能發生的官司收集證據

協商談判是第一步

我首先發了

兩封律師函

,一封給專案公司,一封給集團總部。集團總部反應很快,在收到我的律師函當天,電話就打來了。但派了一個下面的底層員工來試水。

我很明白,我發律師函的目的達到了一半。但為了達到另一半目的,我用各種方法引出了這位底層員工上面的人。否則,當事人請律師的意義何在呢?

經過多次溝通和協商,很快,

第一筆款項支付到位

。當事人不勝感激。

隨後,我們繼續跟進後面的欠款。

而波折才剛剛上演

在第一筆款項支付到位後,對接的經理突然說她不再負責後續跟進了,後續的款項需要直接與集團副總對接,而她並沒有決定權,也不願意告知我副總的聯絡方式,但答應我會向上反饋給副總。並讓我跟下面的A員工對接,因為後續的合同後補和請款等具體事宜都由A員工跟進。

雖然我對此

持懷疑態度

,但鑑於她前期的積極推動,因此仍抱有一絲期許。

等了一些時日沒有任何訊息,於是我透過各種渠道打聽到了副總的聯絡方式,等來的卻是副總

正在辦理離職

的訊息。最初我擔心這是副總搪塞我,於是多方核實,最終確認他的確在辦理離職。

對於大的集團公司而言,副總的崗位不會出現空缺,一定已經安排好了繼任者。於是,我繼續與之前的經理溝通,希望她從中搭個橋。但她的態度如我所料:“新來的副總我完全不認識,更不方便透露他的聯絡方式。”

於是,我透過自己的方式打聽到了新來的副總的姓名,

再次發了一封律師函

這一次,石沉大海,完全沒有音訊。

在此期間,我與A員工多次聯絡,最終她告訴我:

你們要不去起訴吧,這個事情我真幫不了、也推不動

在評估了本案的風險後,我幾度動了啟動訴訟的念頭。

隨後,我得知了新來副總離職的訊息。而經理再次答應我會將情況反饋給後續新來的副總。

說實話,我已經不相信她了。

集團並無協商誠意、中高層流動過大、後來的副總對於本次糾紛全然不知情,透過繼續協商推進款項支付,很顯然難度較之前大多了。

在與當事人確認之後,當事人也

同意啟動訴訟

但是,一場官司,少則半年,多則2、3年都很正常,一審、二審、執行程式走完,黃花菜都涼了。並且,我們缺少合同作為有力的武器,無疑加大了訴訟的難度和不確定性的風險。

為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

,我決定再試一次,和小夥伴對集團進行了一次走訪。一來明確共同被告的訴訟主體(大型地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眾多),二來做最後的溝通。

結果如我所料,集團避而不見,跟進糾紛的所有人員均各種推諉。

正當我達到明確訴訟主體的目的、準備離開之時,電話來了。集團告知:他們內部已經在走請款流程了。

出於律師的本能,我仍舊不太相信他們。畢竟,

為客戶拿回錢才是我的目的

於是,我再一次建議我的當事人,我們最多等一個星期,若集團無任何動作,我們即刻啟動訴訟。

的確,這一次被逼上梁山了

當天下午,我要到了新來的副總的聯絡方式,跟他確認了數額,我的客戶願意做少許讓步以期待集團能加速請款流程。

最終,雙方後補了全部合同、簽訂了我起草的《還款協議》,約定了支付日期,一切按照預期進展順利。最終對方在約定的支付日前支付了全部欠款。我的當事人收到款項後第一時間向我報喜。

追討欠款,除了打官司,你還有更快更好的解決方式(附成功案例)

當事人利益至上

很多人在遇到欠款追不回來的時候都會問我要怎麼辦?說實話,當你看完這次的故事之後,你應該會明白,一次簡單的諮詢,真的沒辦法幫你解決問題。更何況,很多人沒有支付諮詢費的習慣。

每一場談判、每一場官司都像一場戰役。雙方的博弈、較量都需要律師運用知識、技巧並發動自身資源。

通常情況下,

一場糾紛,當事人自己解決不了才會想到向律師求助

。所以,到達律師這裡的糾紛,

矛盾已經很僵化了

。既然自己解決不了,那期待著透過免費向律師諮詢,問題就能解決了嗎?更何況,大多數律師的時間都很寶貴,除去做公益的時間,絕大多數律師都不會浪費時間在免費法律諮詢上,即使有,解答也是不痛不癢的。因為,他們需要服務自己的客戶。

《律師法》第二條說到,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在早年我還沒做律師的時候,我很是不解。我們大多數人想象的律師形象不應該是正義的化身、公平的使者嗎?為什麼“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放在了最後面。

直到後來我真正走上這條路,我才明白,外界對於律師有著太多誤解。

在合法的範圍內,

當事人利益至上

永遠是律師的黃金準則,也是律師最基本的職業操守。受人之託忠人之事,對於已經委託律師的客戶而言,大部分律師都會盡心盡責地完成委託事項,以爭取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否則,對不起已經付費的當事人,將來的你敢放心把案件交過來嗎?

所以,律師自然不會浪費太多時間在免費諮詢上,這是市場規律決定的。

年底往往是追討欠款的高發期,很多款項久拖未果都會集中爆發。作為律師,說實話我對於打官司有著深切的熱愛。

但我過往的不少案例證明,在協商可行的情況下,讓律師介入協商談判往往比打官司高效得多

。畢竟,

打官司不是客戶的目的,要回錢才是客戶的目的

。如果有更便捷的方式,何樂而不為呢?即使協商未果,至少咱們還有後路。

所以,作為一個熱愛打官司的律師,但從當事人利益至上的角度出發,我通常都會建議先行協商談判,除非完全沒有協商的可能。

畢竟,一場官司打下來,耗時耗力耗費用,對於當事人而言,這些都是可預見的風險,以及官司固有的不確定性。

記得這個故事的最後,團隊小夥伴跟我說,還真少見這麼有耐心的律師,對方沒有誠意、內部流動又大,我們也查到了對方可供將來執行的財產資訊,要是換了別的律師早就起訴了,哪裡會等這麼久。並且,不起訴還少收一筆律師費,當事人也省了訴訟費和保全費,你還真是會為當事人省錢啊。

我笑笑,的確,我少收了一筆律師費。並且,集團跟進本次糾紛的員工估計對我積怨已久,怎麼說我都加大了她們的工作量。但這些都並不重要,

重要的是但客戶可以更快地拿回錢,自此與本糾紛兩清,可以全心全意做生意奔事業。我想,這才是“當事人利益至上”的真正含義吧

(注:為保護隱私,本故事改編自我幾年前的真實案例。請各位看官勿對故事中涉及的人員過多發揮想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