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杭州保姆縱火案律師退庭:有關方面未做好充分準備

昨天杭州藍色錢江保姆放火案”開庭僅僅半個小時,因被告人莫煥晶的辯護人黨琳山律師事先提出管轄權異議未果,並於開庭26分鐘後自行退出法庭,法庭宣佈中止本案審理。當法庭問莫煥晶要不要讓法庭指派新辯護人,莫煥晶近乎崩潰地表示還要黨琳山律師辯護。林家一方對於休庭反應極為激動,大呼家屬不服,家屬不服!

一場萬眾矚目的官司暫時草草收場,試問法院做好充分的庭審準備了嗎?針對被告人律師的行為制定了預案了嗎?對黨律師擅自退庭的行為如何做法律評價?

根據媒體報道的情況,黨律師退庭的理由有兩項:1、法院拒絕黨琳山律師申請包括第一批進入現場在內的38名消防員作為證人出庭,但案卷中只有第二批進入現場的少數幾個消防員的書面證詞;2、未向消防部門調取有利於被告的證據。

我個人認為,律師之所以要求消防員證人出庭,目的是要詢問第一批進入現場的消防員有關火災原因及現場情況,進而判斷被告的責任大小,如果判明物業企業等第三方有責任,那麼被告人可能就不會判處死刑。即使換成是我,我也會堅持上述兩項核心證據及要求,這是被告可以抓的救命稻草,陳世峰故意殺人僅判20年,導致被告人求勝慾望非常強烈。可惜法院卻“忽視”,律師據此懷疑當地法院不會公正審判故申請上級法院審理。在中院急於開庭的情況下,被告律師不惜冒著被司法局處分的風險中途離開法庭,這導致一開始律師佔據了道德高地,可能導致輿論反轉。

杭州保姆縱火案律師退庭:有關方面未做好充分準備

我們認為,法院公開審理的目的是還原事實所有真相。被告人莫煥晶是否該被判處死刑,法庭可以公開與案件所有證據,公眾自然會知曉。當初第一批進入現場的消防員最瞭解火災的情況,被告律師申請上述消防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有利於法庭查明案件事實,法庭拒絕的行為顯然無法服眾,更何況未向消防部門調取有利於被告的證據。

基於上述兩點,導致被告人申請上級法院審理。如果法院不迴應上述情況,即使作出相關判決,可能會導致被告人上訴。公民的知情權會得不到滿足,人們仍會質疑物業的責任等所謂的“黑幕”,有關部門的公信力會存疑。

其實,被告律師在法院庭前會議事先已經申請管轄權異議,法院應當考慮到黨律師是外省律師勢必死磕訴訟程式問題,但法院顯然應對匆忙,事後法院新聞稿未對上述律師的理由作出針對性闡述。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和案件相關的證人均應當強制作證,法院也應當要求出庭作證;同時法律明確規定,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法院也應當查明。因此在第一回合的較量中,法院輸了不該輸的。在被告莫煥晶申明不換律師的情況下,今後法院無法強制換律師。法院歷經半年準備,對律師行為缺乏預案,比較被動。

杭州保姆縱火案律師退庭:有關方面未做好充分準備

圖為數月前被捕時的莫煥晶

從被告律師辯護策略上看,顯然被告律師事先預見到中途退庭的風險,律師冒著被司法局處分的風險,仍在眾目睽睽的情況下離開法庭,顯然是事先和被告人溝通的結果。律師及被告人估計可能己預判會處死刑(因為法院拒絕證人出庭),律師罷庭雖不可取,但也是窮盡維權手段後無奈之舉,目的是拖延審判以希望上級法院審理,並希望上級法院許可讓關鍵的第一批消防員出庭作證。指責律師的做法不可取。

這幾年司法改革的成就舉世矚目,成績斐然,法院公正性正日益得到大家的認可。這成績是廣大法官辛苦所致,但是一項萬眾矚目的判決如果不能迴應核心證據,那麼將會載入法制史,歷史會評判的。

我辦過許多刑案,尤其辦過著名冤案(杭州蕭山5青年計程車劫殺案),為坐了17年牢的田先生洗刷了兩起殺人罪名,作為律師,深知刑事辯護律師面對公權力的艱難和無奈。即使名律師的我,對辦理刑案有時非常猶豫。

律師中途離開法庭,有關部門會不喜歡,但是其不畏強權,甚至冒著自己被處分的危險,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樹立了律師的正義形象,我作為法律人的律師,我欣賞之。

我也贊同被告應當接受法律制裁,畢竟生命權大於一切,我們同情被害人,我們也譴責被告人的罪惡,但是是否判處死刑,就交給檢察官和律師在法庭上充分辯論吧,只有充分公開所有證據,只有所有證人出庭,法官才能判斷真相併公正判決,這難道不是國家的責任嗎?

被告保姆該如何懲罰?是否會判處死刑?交由法律和法院吧,我們理性關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