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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規定:透過“秦火火”一案瞭解誹謗罪

2018法律規定:透過“秦火火”一案瞭解誹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X於2012年12月至2018年3月間,分別使用“東土秦XX”、“淮上秦XX”、“江淮秦XX”和“炎黃秦XX”等新浪微博賬戶捏造損害羅X、楊X、蘭X、張X等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佈,引發大量網民轉發和負面評論。最終法院判決秦X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18法律規定:透過“秦火火”一案瞭解誹謗罪

一、我們先了解一下誹謗罪的概念: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判處秦X構成誹謗罪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同一誹謗資訊被轉發次數超過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資訊實際被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在本案中,秦X誹謗羅X、楊X、蘭X三人的資訊被轉發的次數均超過了500次以上,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關於誹謗張X的資訊被轉發的次數雖未超過500次,但秦X一年內分別誹謗上述四人,應對誹謗資訊的被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據此,秦X誹謗上述四人的行為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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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案中,應當如何追究秦X誹謗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具有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上述刑法條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在本案中,秦X利用網路資訊,分別誹謗羅X、楊X、蘭X、張X四名公民,且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適用公訴程式追究其誹謗罪的刑事責任。

文丨王子昌律師 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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