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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毒品案件中發現特情,區別特情,找出有利辯點

一、什麼是特情?

什麼是特情?從辯護人角度理解,特情就是毒品犯罪案件中多多少少體現警察意志並參與毒品案件的人。特情絕大多數是吸毒人員;也有極少數是警察。

《湄公河慘案》這部電影中,警察裝扮毒品買家,與金三角大毒梟糯康安排的人洽談毒品交易事項,該警察就是特情。

在絕大多數零包販毒案件中,很多毒販子是被“釣魚”釣出來的,釣魚的人往往是吸毒人員,被釣的往往是販毒人員,但釣魚人背後往往有警察的影子。

重大毒品案件中發現特情,區別特情,找出有利辯點

二、毒品案件中為什麼需要特情?

毒品案件中為什麼需要特情?這是由毒品犯罪案件的特點決定的。

毒品交易不是菜市場買菜,隨便挑揀。隱蔽性是毒品交易特點之一,一方願意販賣毒品,一方願意購買毒品,交易雙方都是自願,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他們肯定不會告訴警察,交易時要麼人貨分離,要麼瞬間完成交易,雙方迅速脫離交易現場。沒有情報或者特情,警察很難在毒品交易現場人毒俱獲,甚至不知曉毒品交易的資訊。第二個特點是毒品系消耗品,一旦吸食完畢,警方很難獲得犯罪證據。

所以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運用特情破案是偵查不可缺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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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運用特情有哪些情形?

(一)特情貼靠。

2008年《大連會議紀要》規定,對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證據證明已準備實施大宗毒品犯罪者,採取特情貼靠、接洽而破獲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誘,應當依法處理。

從辯護人角度理解,特情貼靠就是明知行為人系毒品犯罪人員,警方安排特情取得行為人信任,套取有關毒品情報。

一件一審判處被告人死刑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涉及販賣冰毒32公斤多,二審階段筆者接手,筆者問被告人警方如何掌握他們毒品交易的資訊。被告人說交易日前一天晚上,一個好朋友,也是吸毒人員來他家找他“溜冰”,被告人吸嗨了,告訴他朋友明天做最後一單大的,就收手。結果第二天被告人和其上家在被告人家裡交易時就被提前布控的警察抓了。被告人懷疑他這個朋友就是警方安排的特情。這種情況就屬於特情貼靠,不存在犯罪引誘。

根據上述意見,運用特情貼靠方式破案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不應當從輕處罰。

(二)犯意引誘

2008年《大連會議紀要》規定,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的,屬於“犯意引誘”。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行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無論涉案毒品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司法實踐中,讓法院認定毒品犯罪案件存在犯意引誘情形是有很大難度的,但只要有證據證明存在特情介入,在量刑上會根據特情介入的程度對被告人處以刑罰不等的量刑,一般會從輕。

一件販賣毒品案件,特情向中間人發出要約,稱其老闆急需2公斤冰毒,中間人就聯絡了上家。上家按照約定時間帶了2公斤冰毒到達約定的地點——某賓館某房間內。特情和其老闆均在房間內,特情驗過貨後,上家和中間人在低頭數錢時被警方抓獲。在案證據證明老闆就是警察。

法院認為本案不存在特情引誘,而是特情貼靠,理由是上家能在短時間內湊齊2公斤冰毒進行交易,屬於持有毒品待售。而筆者認為本案發生是基於特情發出購買毒品要約引起的,中間人是沒有毒品的,中間人聯絡了上家才發生本案交易。且沒有證據證明上家是持有毒品待售,法院的相應認定是推定,而不是證據證實。筆者認為本案存在犯意引誘。雖然該觀點沒有被法院採信,但在涉案毒品數量達到當地法院實際掌握的毒品死刑數量標準情況下,本案上家僅被處於無期徒刑,而不是死刑,顯然量刑上明顯從輕。

犯意引誘還有一種犯罪未遂形式,即警方系賣家,在警方控制下進行所謂的毒品交易,下家就構成犯罪未遂。

警方在A地抓獲走私毒品入境的被告人甲,當場繳獲麻古10公斤。甲為了立功,在警方指導下,引誘其潛在客戶乙到B地交易。在B的某房間內,甲和甲的朋友(系匿名偵查的警察)與乙談好了毒品價格和交易毒品數量後,乙打電話讓其女朋友帶80萬元現金(部分毒資)進入交易現場。隨後乙和其女朋友被布控的警察抓獲。

本案系甲主動引誘乙來B地交易,警方系毒品交易的賣方;由於毒品始終在警方控制之下,毒品交易也是在警方控制之下,故毒品交易不可能實際發生,被告人乙自一開始就不能實現其為販賣毒品而購買毒品的目的,屬於犯罪未遂。鑑於存在犯意引誘和犯罪未遂情節,對被告人乙量刑時應當減輕處罰。

刑事審判指導案例第208號蘇永清販賣毒品案也是持犯罪未遂觀點,該指導案例與本案不同之處是被告人蘇永清主動聯絡特情購買毒品,本案系被告人甲在警方指導下主動聯絡被告人乙向其販賣毒品。

重大毒品案件中發現特情,區別特情,找出有利辯點

(三)數量引誘

2008年《大連會議紀要》規定,行為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犯罪的,屬於“數量引誘”。對因“數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上述特情向中間人購買2公斤冰毒的案例實質上也是數量引誘的案例。特情一上來就主動要求購買2公斤冰毒,稱其老闆急需。這個數量就是判死刑的毒品數量,不是數量引誘,是什麼呢!

(四)特情介入

從辯護人角度理解,特情介入是指毒品犯罪案件中存在特情。視特情介入程度可以分為特情引誘、特情貼靠或者純粹的特情介入(特情作用極小的特情介入)。

刑事審判指導案例第164號劉軍等販賣、運輸毒品、非法買賣槍支、彈藥案確立了一個原則:有特情介入的案件並不必然存在特情引誘。該案例說明雖然本案存在特情介入,但由於不存在特情引誘情節,被告人劉軍等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總之,無論是否承認,毒品案件中運用特情現象大量存在,運用特情繫破獲毒品案件必不可少的偵查手段。辯護人應善於發現案件中的特情,辨別不同運用特情情形,為當事人爭取有利判罰。

重大毒品案件中發現特情,區別特情,找出有利辯點

作者:王紅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