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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刑案:兇悍繼母殺親夫,孝義繼子殺繼母,掀起明朝律政風雲

明朝年間,陝西鳳翔府扶風縣鄉紳方廷敘,娶妻張氏,生下兒子大年,方大年十七歲母親張氏去世。方廷敘又續娶陳氏。這陳氏生性兇悍善妒,經常不是打這個就是訓那個,方家沒有一天好日子,且陳氏經常將財產轉移到孃家。方廷敘經常苦口婆心勸導陳氏,終究無法使其改正。

一天,方廷敘又與陳氏爭執起來,兩人互毆起來。陳氏怒不可遏,手拿大刀,將丈夫方廷敘砍死。兒子方大年看見繼母殺了父親,當即不顧一切,奪下陳氏手中大刀,將其一刀砍死。

這一天之間,妻殺夫,子殺母,就在整個地方傳開了。不久,這件事傳到陳氏孃家,她兄長陳自良前往縣衙告官,扶風縣程縣令將陳自良、方大年及一干證人拘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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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自良率先陳述道:“方大年,挾制父親方廷敘,毆打欺凌母親陳氏,我妹妹陳氏悲憤不已,揮刀準備自殺,方廷敘上前制止糾纏,誤觸刀口被殺,致使方廷敘被誤殺。方廷敘被殺自當有官府處置,方大年搶奪利刃刺死繼母,這樣滔天罪惡,怎麼能讓他活在世上?”

方大年辯解說:“小人豈是無緣無故殺母,自古以來,哪有先毆打母親,再逼母親自殺的事?只因父母兩個人發生爭執,繼母陳氏性情兇悍,持刀將我父親砍死,這是我一家人親眼所見,哪裡有誤觸刀口能砍斷頭顱?小人見父親橫死,心中氣血上湧,一時激憤難忍,將陳氏殺死,這是義氣使然,現在追悔莫及。那天心裡只想著為父報仇,將王法與生命置之度外。倘若可以免於一死,乞求縣老爺高抬貴手;如罪無可赦,則死亦無悔。”

明朝刑案:兇悍繼母殺親夫,孝義繼子殺繼母,掀起明朝律政風雲

程縣令再問證人,都證明是陳氏殺夫在先,方大年再殺繼母,而且方大年沒有毆打侮辱繼母之事。縣令認為:“陳氏殺夫自有法律制裁,殺父之仇雖不共戴天,但方大年殺母也是罪不容誅,本應凌遲處死,姑念其孝心可嘉,減為斬刑。”

方大年至此不在爭辯,案件上報巡按、巡撫兩院,皆依程縣令所擬,兩院共同上奏刑部。刑部主事劉景稽核此案,心中對判決存在異議,反覆審閱案卷,忽然想明白案件關鍵所在,於是駁回卷宗,並寫下駁語提出:

“夫婦大義等於乾坤,母子天倫昭於今古。但繼母雖是母親,卻不及親生母親,只是因為自己父親娶了繼母,所以才成為母親。現在繼母殺了父親,母子之情因方廷敘之死就已經斷絕,此時陳氏就只是方大年的殺父仇人。法律規定:父祖被人所毆而子孫助鬥者無罪,雖傷猶得末減。況且是有人殺自己的父親。

明朝刑案:兇悍繼母殺親夫,孝義繼子殺繼母,掀起明朝律政風雲

昔木蘭、緹縈女子,且赴親之難。趙武、張孤雛,能復父之仇。覆楚鞭屍,世羨伍奢之有子;滅梁函首,人稱昌國之有孫。今大年義激於衷,忿彼懌牝。氣配乎道,斃此惡梟,冒不韙之名;死而無悔,洗切齒之恨,奮不顧身。父親罹刑,孝子諒當若是。為父剪逆,烈士誰曰不然。

陳氏殺夫之罪,死有餘辜,方大年於親於孝,均不用處死,只要杖責既可。”

方大年案件再審,各級官員都認可刑部主事劉景意見,以方大年擅殺有罪之人陳氏,免死予以杖責為誡。

出自《皇明諸司公案》,關注刑部小書吏,每天更新,用通俗語言,講古代刑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