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房屋抵押登記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現在房屋抵押已經普遍存在於房地產銷售行業,也是公司企業借貸的重要方式。但是房屋抵押由於涉及大宗財產,因此房屋抵押登記有很多內容需要注意,那麼房屋抵押登記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一、辦理抵押登記的程式

辦理房屋抵押登記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式:借款人首先向開發商或售房單位核實是否送達到銀行;如果產權證已經送達到銀行,借款人可與銀行聯絡並進行核實,如果確認產權證已經送達到銀行,借款人可以到產權證所在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領取《城鎮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借款人帶《北京城鎮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及如下資料到銀行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原件)、(原件)、評估報告(原件)、產權人(影印件)、配偶身份證(影印件)、夫妻雙方戶口本(影印件)、(影印件)。最後,借款人辦理妥當抵押登記業務後,辦理過壽險業務的客戶可以持相關證明檔案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業務。

二、抵押登記的效力

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處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並且,根據現行法律和有關規定,抵押合同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合同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變更抵押登記。抵押變更合同自變更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三、惡意拒絕登記的責任

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導致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登記日期與抵押順序

由於房地產登記處的原因,致使商品房連續抵押登記的,第一次登記的日期為抵押登記的日期,並以此確定債權的順序。

五、抵押登記人的申請人和需提交的材料

以商品房設定抵押申請登記的,申請人是抵押。申請抵押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檔案:(1)《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2)當事人身份證明或單位(原件及影印件);(3)委託他人登記的,應出具委託書(原件)及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商品房權利人是自然人的,委託書需公證:①在香港申辦的公正文書須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確認;②臺灣同胞持臺灣地區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市公證員協會核對,並出具確認當事人的正本與海基會寄送的副本核對一致的證明;③在境外的中國公民、華僑、外籍華人、外國人提供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4)房地產權證書(原件);(5)借款合同或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原件);(6)抵押合同(原件)。

以預購商品房設定的,應當申請,除需提交上述(1)-(3)、(5)、(6)項資料外,還需提交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影印件);設典登記上述(5)、(6)變更為房地產設典合同(原件)。

上述合同一方當事人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證:①外國人;②華僑,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國護照、無國內身份證明者;③港澳臺地區居民;④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登記、註冊的法人及其他組織。

六、抵押權(他項權利)轉移登記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權可以隨主合同而轉讓,受讓人享有原抵押權人的相應權利。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除需提交上述(1)-(4)項資料為,還需提交:①房地產他項權利的登記證明(原件);②證明他項權利轉讓的檔案(原件)。

七、抵押權(他項權利)變更登記除需提交上述(1)-(3)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1、房地產他項權利的登記證明(原件);

2、證明房地產他項權利變更的檔案(原件)。

八、抵押權(他項權利)的除需提交上述(1)-(3)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1、地產他項權利的登記證明(原件);

2、證明房地產他項權利終止的檔案(原件);

3、抵押所擔保的已經履行或者債權人免除債務的,應當提交債權人出具的書面證明;

4、抵押的,應當提交抵押;

5、發生法律規定終止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辦理登出抵押登記手續時,抵押人申請但抵押權人不申請的,登記機構可以受理抵押人的申請,並且責成抵押權人限期辦理登出登記。抵押權人逾期仍未辦理登出登記的,可以依法核准抵押人的登出登記。

九、抵押權(他項權利)登記的稽核

應提示委託人房地產登記處應自受理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完成稽核。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將有關事項記載於房地產登記冊,並通知房地產他項權利登記及其轉移、變更登記的權利人領取登記證明,或者書面通知房地產他項權利登出登記的申請人原登記證明作廢;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也應有書面通知單。

房屋登記是產生效力的前提條件,是借貸成功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