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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人:辭職難,辭職報告要提前6個月申請!

電梯研發人員小A就職於上海某一線電梯大廠,由於各種原因向公司提出了辭職,打算轉行進入別的領域發展,就此離開電梯行業。且和一家別的公司初步談好入職問題。

誰知道,某一線電梯大廠就是不放人,根據他們的合同離職申請要提前6個月申請,然後公司會安排你進入“脫密期”。這些規定主要是電梯公司對自己相關產品技術的保護。

但是小A很氣憤,因為他去的不是電梯行業的公司,他是跨行業發展,極力的向公司請求,因為脫密時間太長了,會導致他原來談好的公司職務黃掉。甚至他還向公司出具了自己的承諾書,承諾自己2年內不在電梯行業就職。

其實6個月這個脫密期是存在爭議的,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的地方可以根據你的入職合同來規定這個脫密期,最長6個月。但是根據一位律師的分析深圳對於這種6個月的協商是不認可的。

一般這種情況是電梯公司和員工簽訂競業協議,支付一定的費用給員工。然後員工在約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相關職業。

對於本文的小A覺得公司不願意支付競業協議費用,還拖住自己,且自己被迫向公司出具了2年內不從事電梯相關職業的承諾書,在這樣的情況下,還要求交接工作後有2個月的脫密期,這種規定不合理且霸道。並且據小A瞭解,他這個職務在其他一線電梯廠家並沒有如此規定。

但是反過來講,我們簽訂勞動合同的之前,一定要看清楚勞動合同。但是對於一般求職者來說,看了勞動合同也沒用,HR會告訴你這合同是公司模板,大家都這麼簽訂的,無法為你一個修改,這個時候你要麼扭頭走人,要麼就這麼簽字。

唉,成人的世界那有那麼容易,艱辛將伴隨我們一生。

PS:封面圖片與本文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