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編中新增的有名合同,指的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夥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因具有募集資金迅速、設立方便、經營靈活等特點,成為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參與投資交易的重要方式,與公司、獨資企業共同構成市場主體的基本形態,對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合夥合同
什麼是合夥合同?
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夥人之間是共同利益的促成關係。“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是合夥的必備要素。
什麼是不定期合夥合同?
1。未約定合夥期限
:合夥人對於合夥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2。合夥期限屆滿大家預設繼續
: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繼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合夥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合夥期限為不定期。
3。合夥人任意解除權:
合夥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合夥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夥人。
怎麼辦理合夥事務
合夥事務怎麼決定?
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事務怎麼執行?
1。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
2。委託部分合夥人執行
: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是享有監督權。
3。合夥人分別執行: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怎麼分配合夥利潤和分擔合夥虧損?
合夥運營中的利潤和虧損
1。約定:
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處理。
2。協商:
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3。實繳:
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4。平均: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夥徹底虧損了怎麼辦?
1。對外關係上,連帶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的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夥人內部,
按自己的份額承擔最終責任。
3。超過部分,可請求分攤。
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期間可以換人嗎?
合夥合同具有比較強的“
人合性
”,因此,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四條
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合同的終止
終止事由
具有以下事由之一的,合夥合同終止:
合夥合同約定的合夥期限屆滿
合夥人一致同意終止合夥合同
合夥合同被依法解除
合夥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夥合同終止,但,合夥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合夥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合夥財產的範圍及合夥合同終止時剩餘財產的分配
1。合夥人出資後,該筆財產屬於合夥集體所有,在合夥過程中,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也屬於合夥財產。
2。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3。合夥合同終止後,合夥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夥債務後有剩餘的,依據《民法典》第972條規定進行分配(約定>協商>實繳>平均)。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條
合夥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辦理;合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條
合夥合同終止後,合夥財產在支付因終止而產生的費用以及清償合夥債務後有剩餘的,依據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