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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看,法律規定,對方不同意或不應訴,最長多久可以判決離婚?

快看看,法律規定,對方不同意或不應訴,最長多久可以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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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新的民法典已經實施將近半年了,很多人還搞不清楚,自己想離婚,對方堅持不同意離婚,甚至有些人故意躲避,拒不到庭、拒不應訴、拒不參加庭審,按照新民法典的規定,最長多久法院可以判決離婚呢?是不是無法離婚了呢?

這裡先說明一下,不管是以前的婚姻法,還是新的民法典,原告起訴之後,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法院依法可以缺席開庭、缺席審理,自然也可以缺席判決。

也就是說,只要是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不管對方是否同意離婚、是否到庭參加訴訟,法院是都可以判決離婚的。當然,以前的婚姻法,沒有硬性的必須判決離婚的規定,這且不說了。來看看新民法典的規定。

快看看,法律規定,對方不同意或不應訴,最長多久可以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快看看,法律規定,對方不同意或不應訴,最長多久可以判決離婚?

重點在最後一款,即: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這款規定的意思很明確,就是說起訴離婚之後,如果不符合離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之後,雙方繼續分居又滿一年的,原告再次起訴離婚,應當判決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第一次是判決不準離婚的,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和好了,或者原告自願撤訴了,甚至第一次被法院駁回了,都不在此列。只有第一次是判決不準離婚的才行,記住,第一次起訴,法院是出具的判決書。

其次,上次判決不準離婚之後,雙方繼續分居、持續分居,自判決書送達後,雙方分居又滿一年的,也就是說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沒有和好,並繼續分居,這裡的一年時間起算點,是自判決不準離婚時開始算,一般而言,應該是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時開始計算。

快看看,法律規定,對方不同意或不應訴,最長多久可以判決離婚?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只有滿足上面兩個條件,法院是會判決離婚的。這是新的規定,以前的婚姻法,沒有這樣的規定。

當然這裡剛剛說的是第一次,民法典規定的事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也並不一定是第一次起訴離婚,一般來說,是上次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又滿一年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比如第一次起訴,和好了,或者撤訴了,又或者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和好共同生活了,那就不一定是第一次起訴了。

快看看,法律規定,對方不同意或不應訴,最長多久可以判決離婚?

本文討論的是,一般來說,按照新民法典的規定,自第一次起訴離婚是開始計算,判決離婚的最長時間是這樣的:第一次起訴法院處理期間+一年分居時間+第二次起訴法院處理期間。具體到時日來說的話,如果按照簡易程式審理,大致上也就是一年半的時間,就能離婚了。如果按普通程式的話,差不多兩年時間。

很多人不懂簡易程式和普通程式是什麼,這裡大致說一下,簡易程式,可以說減半,審理期限、訴訟費等減半,法官一個人獨任審理,一般三個月內結案。普通程式,正常收費,需要三個人組成合議庭審理,審理期限一般是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