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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造舊村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村委會有權力這麼做麼?

為改造舊村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村委會有權力這麼做麼?

宋女士近期被村委會告知,為了滿足舊村改造的需要,村委會需要收回宋女士的宅基地使用權,希望宋女士配合村委會的相關工作。宋女士不確定村委會是否有權力這麼做,也不太瞭解村委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應該走什麼樣的程式才合法,所以前來諮詢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為改造舊村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村委會有權力這麼做麼?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村集體需要使用土地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時,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舊村改造是為了改善村民居住環境,提升村民生活水平,符合公益事業建設的要求。所以只要村委會作出收回決定的程式符合法律要求,那麼村委會就有權為了舊村改造收回宋女士的宅基地使用權。

為改造舊村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村委會有權力這麼做麼?

那麼村委會作出收回決定應該遵守哪些法定程式呢?由於收回本村宅基地使用權涉及到全體村民的利益,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此類事項需要由村民會議或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且村民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本村十八週歲以上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決定也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透過。

具體到宋女士的情況,村委會雖然按照規定召開了村民會議,也取得了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透過,但是由於沒有可以證明村民代表會議經過村民會議授權的材料,程式上確有不當。但是鑑於大部分村民已自願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並交回宅基地使用權,村民簽約率達到了90%,說明大多數村民都贊同收回,可以被認定為符合大多數村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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