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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裡罵了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人生在世,難免有不稱意的時候。有的人會從自身找原因,有的人卻會把原因全都歸到別人頭上,自己有什麼不順心,或者純粹吃太飽,鍵盤翻飛,手指點點,侮辱甚至造謠誹謗圖一時之快。

有句話說得好,“禍從口出”,把鍵盤當攻擊武器不可取,把舌頭當傷人利劍也不可取。

在微信群裡罵了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還有句話這麼說: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生活中因為衝突罵幾句不文明話語很常見,那在網上罵人,比如在微信群罵人,是不是也無關緊要?我在微信群罵了人,對方要我承擔法律責任,是不是我的言語中有半點不文明用詞就會上升到法律層面?

其實“罵人”這個範圍太廣了,實際對照起來也有點空,如果涉及到法律,那就不是字詞問題而是行為人本身行為的方式與造成的後果嚴重性、影響程度,這些問題需一一進行確認。

在微信群裡罵了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我們所理解的罵人僅限於言語攻擊,但人在情緒衝動或者出於某些目的(比如博取關注尋求刺激進行報復等)時的確會把這種攻擊擴大到損害對方名譽權的程度,具體案例可見“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事件”。

只是取個快遞,這名女子便被店主郎某偷拍影片,郎某和朋友編造其已婚外遇謠言,說得繪聲繪色,還加上假聊天記錄等內容將她形容成當代潘金蓮,流往100多個微信群,讓她招了無數謾罵。

在微信群裡罵了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這種情況下,即使郎某沒有直接在群裡使用什麼不文明字句罵她,但他製造內容也已經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公民享有的人格權中便包括名譽權一項,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如果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權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也有說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一般可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在微信群裡罵了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事件”中,郎某和朋友何某在2020年便因造謠被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但此事對當事女子的影響程度早已不是小範圍的名譽破壞,故此當年10月她聯絡律師準備好證據和訴狀後便將二人以誹謗罪訴至法院。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報刊、網路等媒體上釋出公告或者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在微信群裡罵了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此案中的郎某案發10月後對該女子進行“誠摯道歉”,姑且不論這道歉究竟有幾分誠,他所應承擔民事責任光賠禮道歉一條就拖了相當久,而且經由網路發酵,郎某的行為已經由損害該女子人格權上升到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程度,故此,一樁自訴案件轉為可走公訴程式。

故此,今年4月郎某與朋友何某的誹謗罪經由法院審理均視為罪名成立,郎某、何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可見,損害他人名譽權到了一定的嚴重程度,完全可能轉為刑事犯罪。

在微信群裡罵了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網際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也不是私人空間,若是在微信群對他人進行名譽侵權(如侮辱,誹謗,洩露他人重要隱私),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比如侮辱一項,若使用骯髒、下流語言對他人嘲諷、辱罵甚至摻雜一些虛構內容,使對方身心健康與尊嚴受損傷侵犯,有蒙受恥辱感,那即使你辯稱只是情緒發洩,一時的衝動,在行為已經影響損害、敗壞他人名譽,甚至影響到其原有社會評價的情況下依然要負法律責任。

在微信群裡罵了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那在什麼情況下,受害人可以爭取到精神損害經濟賠償呢?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可知,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除了常規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受害人還有權請求法院判令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公民、法人的名譽是受法律保護的,這一點,在網上活躍時每個人都應該有意識到,如果你可以任意損害他人名譽,而不被追究法律責任,那同樣的,別人也可以對你隨意實施同等行為。即使跳出法律範疇來說,為人也應該懂得將心比心——今日之加諸人,來日將報於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