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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對女性侮辱性的刑罰不流血、不脫衣,但受害者往往羞愧自殺

在中國古代,刑罰大致分為兩類,即五刑和侮辱刑。

五刑以隋朝為界。隋朝以前主要是墨、劓、剕、宮、大辟,其中前四種屬於肉刑,大弼屬於無期徒刑(死刑)。隋朝以後,五刑改為辱刑、杖刑、徒刑、流放、死刑,在無期徒刑和肉刑的基礎上增加了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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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五刑主要是針對男性的,而不是針對女性的。這是因為,在封建禮教的影響下,歷代都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女性的犯罪。比如明代就規定:“凡犯有罪的婦女,以犯強姦罪、死罪論處,其他各種雜罪,由丈夫處刑。如果鰥夫負責看管他的親屬和鄰居,他將由他的官員支配,他根本不允許被監禁。

即使是那些犯了重罪必須處死的女囚,也規定了“女人犯罪,就要困在隱蔽的地方”,可以說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她的隱私。那些被判監禁和流放的婦女實際上不會處決她們。比如唐代,被判入獄的婦女,要麼被送到少府監獄從事縫紉工作,要麼在倉庫、公共場所做雜工。而那些流浪的人也將被輕體力勞動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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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樣會帶來一個問題,那就是對女性犯罪的處理太輕,等於縱容女性犯罪。比如宋代就出現了大量的“牙女”等職業女性罪犯。

因此,宋朝在不違背封建禮教的情況下,在唐朝法律的基礎上,對女性增加了四種侮辱性刑罰。這四種懲罰不涉及脫衣服和侮辱,也不會造成流血和痛苦,但仍然讓女囚犯非常害怕,甚至經常在被懲罰後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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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揚。

張揚也叫“枷”,把女囚戴上鐐銬,押送到公共場所,供大家檢視。使人舉止得體是四種侮辱性刑罰中最輕的,但讓人們在公共場合觀看對女犯人仍有非常明顯的心理震懾作用。

2、下令出家。

唐朝皇帝死後,無子嬪妃往往被送到佛寺出家,這原本是一種靈活的處置皇妃的方式,但後來發展成了對女性的侮辱性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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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因為,唐朝以後,儒家文化認為僧人不孝順,不拜父母,這是與孝道和倫理相悖的。因此,僧侶被歸類為廉價。命令一個犯了罪的女人出家,其實是一種降低地位的懲罰。在名分和生命更重要的古代觀念中,下令出家顯然比示眾更嚴重。

3。開槍驅逐他的妻子。

“槍斃充軍之妻”是指強行將女子嫁給士卒。在現代,做軍人配偶無疑是光榮的。為什麼在古代被視為侮辱?這是因為隋唐以後,士兵的地位很低,士兵的來源本身就是一部分犯過罪的男犯。把犯過罪的女囚當成商品,分給三月參戰計程車兵,不僅剝奪了父母在婚姻中的主導權,也剝奪了女性的身份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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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沒有正式的妓女。

官妓,又稱營妓,也屬於賤。但別想錯了,這和“妓女”有本質區別。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公開接受官方服務。俗話說“賣不賣”,但這種處罰結合了公開展示的尷尬,槍斃貶妻的自卑,官妓的顏色和穿著與普通女性不同,所以侮辱的性質非常明顯。

古代對女性侮辱性的刑罰不流血、不脫衣,但受害者往往羞愧自殺

在注重倫理道德的封建社會,出現在公眾面前的“在職官員”是被人們所鄙視的。雖然四種侮辱性刑罰無痛不流血,不穿衣服被折磨也沒有什麼公開的恥辱,但對於女囚來說,心理衝擊和家屬抬不起頭,仍然比失去生命更可怕。因此,古代女性受到侮辱後,往往羞於見人而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