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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徵收方拆除行為能否構成妨害公務罪?

在徵地拆遷中,有一些徵收方為了儘快完成拆遷工作,便會有在未經被徵收人同意,未給予被徵收人公平、合理補償的情況下對被徵收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當然也有的則是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且在拿到了拆遷裁決之後實施的強拆。

但不論是在哪種情況下實施的強拆,面對徵收方的這種行為,有的當事人可能會下意識地去阻止強拆的發生,認為只要自己前去擋住,那麼徵收方就不會把自己怎麼樣,但事實上,當事人阻止強拆發生的這種行為,很可能會被認定為妨害公務罪,且以該罪名被拘留。

阻止徵收方拆除行為能否構成妨害公務罪?

近日據相關媒體報道,河北的吳某某因土地被徵收之後,補償問題一直沒有解決,所以便沒有拆除房屋。隨後,相關部門將吳某某告上了法庭,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限期吳某某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將依法強制拆除。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後,吳某某未按裁定拆除房屋,同年8月,吳某某等人被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刑拘,被刑拘次日,其房屋被法院強制拆除,而吳某某於同年11月獲刑兩年。

法院在審理時認為,吳某某等人以爆炸、自焚的暴力方法,威脅、阻止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強拆,並且撕毀了法院公告,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決作出後,吳某某選擇了上訴,二審法院又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判決書中,吳某某等人此前被認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變更成了“妨害公務罪”。

xx縣人民法院認為,吳某某以爆炸、自焚方式,威脅、阻止法院工作人員對其房屋依法拆遷的行為屬實,構成妨害公務罪,但仍舊獲刑2年。

經過一系列的上訴和申訴後河北省高院作出再審刑事判決,該判決書中認為,吳某某等人雖然在徵地拆遷中存在一定的言語威脅和撕毀法院公告的行為,但是涉案房屋在拆除時,吳某某等人均在刑事拘留期間,未在執行現場,無法實施阻止拆遷的行為。最終,河北省高院改判吳某某無罪,並賠償吳某某30餘萬元。

什麼是妨害公務罪

本案中,吳某某因阻止相關部門強拆被以妨害公務罪為由判刑,那麼為何妨害公務罪呢?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是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如果被認定為妨害公務罪,那麼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是被判刑就會被拘役或是罰款。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不過,本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知道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

那麼,阻止拆遷是否能構成妨害公務罪呢?

拆遷中雖然有人會阻止徵收方強拆,但是被徵收人阻止拆遷方強拆的行為會不會構成妨害公務罪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如果阻礙的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的活動,或者雖然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執行的不是職務活動,或是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範圍的活動,那麼則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簡單點來說,就是成為妨害公務侵害物件的,必須是依法進行的,而非違法或是超越職權範圍的活動,否則構不成妨害公務罪。

雖然本案中,吳某某被改判無罪,但是,這裡凱諾律師仍然要再次提醒大家,房屋在被違法拆遷行為之後,需要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而非採取暴力行為去阻止強拆行為的發生(這是非常不明智的舉動),警察出警之後,那麼則可以要求他們查處強拆人員身份,確認強拆主體,同時也要索要記錄回執單。

如果遇到警察不出警的情況,那麼就需要針對他們的不作為提起行政複議或訴訟。

在確認了強拆體之後,那麼被徵收人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確認強拆行為違法之訴,在法院判決強拆行為違法後,那麼緊接著被徵收人就可以申請行政賠償了。

總之,凱諾律師最後要說的是,當面對拆遷人的違法行為時,老百姓切勿盲目的自力維權,建議及時地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透過法律途徑依法維權,不要暴力對抗來爭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