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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皇帝賦予宦官權力,維繫了宦官與內閣之間的微妙平衡關係!

永樂年間,成祖命解縉等人,入文淵閣隨侍,參與機務。但此時內閣始終是顧問機構,不得干涉六部的行政權力。至仁宗繼位後,內閣的權力得以逐步擴大。但由於建國初,幾位皇帝個人行政能力較強,在政事決策方面親力親為,內閣的實際作用並不突出。

英宗繼位之時,楊士奇等人因考慮到皇帝年紀尚小,無法做到如前朝君主一般事事親為,才有了內閣事先對百官奏疏進行批閱,將擬定的處理建議,由皇帝裁決的“票擬”制度。

明代內閣的主要政治任務,是協助皇帝批閱奏章,充當皇帝的政治顧問。從實際形式上看,內閣所擬出的決策意見後,交由六部執行,內閣的度決定了事件的處理結果,擁有極大的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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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內閣的票擬權,只給皇帝提供了若干的事件處理意見,終結果是否採納,其實要取決於皇帝的硃批。若皇帝對於內閣決議感到不滿意,便交付內閣重新審議。

明太祖朱元璋曾規定,本朝宦官不得讀書,不得干預政事,其目的在於,抑制宦官權力的惡意膨脹。但自永樂朝起,“家奴可用”也成為後繼皇帝的共識。丞相的廢除,需要皇帝承擔更多的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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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於外朝官員,更容易控制的宦官,成為皇帝手中制衡外朝的力量,內學堂的設定,極大提高了宦官的知識水平,也為宦官提供了幫助皇帝處理政務的客觀條件。

宦官各部門在名義上歸屬吏部管轄,在永樂朝後才歸由皇帝管理。在二十四衙門中,當屬司禮監為首席部門,地位高,領導其他十一監、四司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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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閣大學士被授予,來替皇帝起草批答大臣奏章的票擬權後,司禮監也被賦予了新的權力——代替皇帝行使批紅權。所謂批紅,即司禮監宦官將皇帝關於政務的批示,以硃筆抄寫,再發出實行。

票擬的最終執行,要經過宦官一道才得以實現,可見閣權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宦權的轄制,從本質上而言,是皇帝用來制約內閣的重要手段。在某些特定情況,如皇帝不臨朝處政之時,就給宦官藉助批紅權,操縱國家大事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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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在後人看來,“明代首輔權雖重,而司禮監之權又在首輔上”。但因內閣諸臣在形成票擬意見之前,要對奏疏內容進行集體商議。既保證了票擬決定的透明度,眾人的集思廣益,也使票擬內容更為全面豐富,不至於出現閣臣獨斷專行、所議之事不合時宜的局面。

而皇帝需要做的是,對內閣討論的票擬意見作出決定,並無權力插手內閣的討論過程,這就保證了票擬的獨立,不受皇權干涉。而司禮監擁有的批紅權,自始至終是完全聽從皇帝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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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從形式上來說,司禮監對於批紅權的運用是自主的,也能夠向皇帝提出建議,進而影響到皇帝的度,甚至在極端時期個別宦官如劉瑾、魏忠賢等大璫,可以代替皇帝決定票擬結果。但實質上,這種權力僅僅是皇權的分化,司禮監只有在皇帝允許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批紅權,其結果從根本上來說,是以皇帝意志為主導,並不屬於宦官自己。

明歷代皇帝和內閣學士們,為防止司禮監濫用批紅權,隨意改動票擬內容,採取了“絲綸簿”制度,即內閣留有票擬內容底稿,將票擬登記造冊,這種登記冊被稱為絲綸簿,並定期抽查底稿與批紅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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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發生了司禮監私下改動票擬內容的情況,內閣可以輕易發現並向皇帝奏明此事。這種嚴密的票擬製度,從執行角度上對於宦官的批紅權,進行了強有力的制約,保證了宦官不能私自違背皇權,以個體意願擅自決策國家大政方針。

明武宗與張永關係前後幾次變化,從某種程度而言,亦是明代皇帝與宦官群體之間關係的縮影。君主與宦官朝夕相處,視之為心腹,對其信任度較高。又考慮到宦官終是皇家僕奴,受皇室控制,自信不會出現前朝宦官作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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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處理朝政之時,會聽取宦官意見,給予宦官一定的參政權利和監軍能力,協助理政。在信任宦官的同時,皇帝也深知駕馭臣下平衡之道,對於宦官有著警惕心理。一旦發現宦官依仗權力,出現擅權自大之勢,亦能即刻收回之前賦予宦官的權力,對於為非作歹的宦官進行處理。

正因為明代始終是由皇帝賦予宦官權力,宦官處於皇權控制之下,才並未產生如漢代、唐代一般的閹宦之亂,維繫了宦官與內閣之間的微妙平衡。